[ 郭輝 ]——(2010-12-7) / 已閱6737次
論執行工作中的效率原則
郭輝
民事執行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是不同的兩類程序,由于強制執行的性質使然,在執行中,效率是第一位的價值目標。由于實現債權人的權利是民事執行制度的首要目的,因此,謀求債權人權利的迅速滿足是各國民事執行立法首先考慮的因素。
民事執行中效率原則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體現:1、實行當事人不平等主義。在執行程詒不采用雙方當事人辯論、兩造對抗的形式,而由債權人申請,法院予以執行,不需要等待被執行人的答辯、辯論人民法院依執行根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并不要求申請執行人充分舉證證明,也無需法院查證某項財產確實屬于被執行人所有或支配,更無需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言辭辯論確認財產系被執行人所有,執行機關在執行中只須依通常的標準認定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所有就可予以執行。2、執行機構單設。從國外及相關地區的規定看,一般都實行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分離,執行機構單設,執行事務或由行政機關實施或由法院單設的機構實施無論是由行政機關執行還是由法院單設的執行機構實施,其目的都是盡快執行裁判,使執行機構的職能單純化。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機構不處理實體問題,不負責解決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或其他未決的糾紛。3、必要的強制、懲罰手段。民事強制執行,是運用國家權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難免會遇上被執行人的抗拒與暴力。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減少執行程序的阻礙,使執行能夠順利而迅速地完成,許多國家和地區還規定了對不履行裁判的債務人一定的懲罰措施。4、程序迅速、簡化。民事執行程序要晝簡化,縮短辦案周期,盡可能地迅速滿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程序復雜、時間太長,則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實現。
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民事執行程序相比,我國的強制執行程序對債務人失之過寬,造成執行的疲軟,違背了執行的效率原則。這主要體現在:1、過于強調對債務人的說服教育。在執行程序中強調說服教育實際上混淆了訴訟程序與執行程序的區別,造成了對債務人的執行疲軟。由于說服教育純粹為一項政策性的行為,而不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無法在執行程序中設立可損傷的具體規則。另外,說服教育僅是一種工作方法,執行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做好思想工作但不能以說服教育作為執行的必經程序,更不能將其上升為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從實踐中看,由于強調說服教育原則,債務人往往抱著“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態度軟磨硬泡,頂著不執行最后的結果只能是“說服”本已在訴訟程序中讓步的債權人在執行過程中再一次讓步。最后,在執行前向債務人發出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無疑為當事人通風報信,為當事人隱匿財產、轉移標的物創造了條件。2、強執、懲罰手段不足。從強制措施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的期限在15日以下,顯然太短,不足以起到威懾的作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罰款金額,數額也不例外比較低。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規定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才能判刑。對于什么情況屬于“情節嚴重”,法律缺少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沒有達到人員傷亡的,一般是不可能定罪量刑的。遇見當事人暴力抗法的情形,法院還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偵查后交檢察院起訴,法院才能對其定罪量刑。我答卷國家的這種規定與美國法院法官可以直接判定當事人藐視法庭罪相比,程序復雜得多,實用性當然也小多了。
目前,我國正在進行強制執行立法的工作筆者認為,我們應該重新審視強制執行的立法原則,強制執行制度應該以追求快速解決為目的,我們在執行的理念上應該轉變,立法應首先考慮如何才能保證執行的效率和速度,在執行的措施上和對被執行人的懲罰力度上都應該有所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