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輝 ]——(2010-12-9) / 已閱10196次
淺談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適用
郭輝
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各個階段,及至合同關系終止后,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講誠實,守信用,相互協作配合,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等等。在大陸法系,它常常被稱為是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為“帝王規則”,其含義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同時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在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就已將該原則確立為基本原則之一,司法實踐中這一原則也被廣泛地應用。1999年頒布實施的《合同法》不僅將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為本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還將這一原則確定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基本原則,顯見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為貫穿整個《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體的合同業務操作中,正確理解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于合同當事人恰當地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保障己方的合法權益,以及律師處理相關的糾紛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實際指導意義。它具有以下的內容和功能:
1、 確定誠實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等行為規則。
2、 誠信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誠信原則不僅要平衡
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與矛盾。
3、 解釋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誠信原則要求在法律與合同缺乏規定或規定不明
時,司法審判人員應依據誠信、公平的觀念,準確解釋法律和合同。
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在合同訂立、履行的各個階段均有體現。具體來說,在合同的訂立階段,盡管合同尚未成立,但當事人彼此間還具有訂約上的聯系,就依誠信原則,對相對人負善意的注意義務,當事人不履行此義務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地。在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前,當事人雙方都應依誠信原則認真做好履約準備。在合同的履行中,當事人應當依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某些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當事人也應遵循誠信原則,如在長期的繼續性合同中,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通知對方,使對方有充足的時間做好準備。在合同終止后,盡管當事人之間不用承擔合同義務,但也應當按照誠信原則的要求,承擔某些必要的附隨義務。例如,受雇人在雇傭合同終止后,應當對雇傭人的商業秘密等情況負有保密義務。此外,在合同用詞含糊不清、意思不明時應當依據誠信原則對合同進行解釋。依誠信原則解釋合同,需要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內容。最后,在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都應當依誠信原則妥善地處理爭議,避免給對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受損失的一方,也應采取適當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否則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商場如戰場在如今的市場經濟競爭中人們為了追求自已的利益而故意去損害他人的利益,不去恪守承諾不去講誠實信用更不提什么道德可言,為了自己去出賣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