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杰 ]——(2010-12-9) / 已閱7698次
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現狀分析
李俊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這就是消費者的知情權。毫無疑問,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所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經營者有義務真實地向消費者說明所提供服務或商品的有關情況。 消費者只有在對某類商品或服務有所了解的情況下,才會購買、使用該類商品或接受服務。因此,知情權是消費者參與消費活動的前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我國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案例還有很多,主要表現形式大概有以下幾種:
(一)未向消費者告知
去年7月14日,廬山風景名勝區消費者協會接到深圳游客汪某投訴,11日入住廬山某賓館,辦理住宿登記手續后將車停放在賓館內。當時賓館總臺未告知停車需要單獨收費。住宿三天后,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車費10元。汪某一行游客認為未事先告知需收費停車,拒絕支付,隨后引發糾紛。汪某投訴道,希望消協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被訴方的信息公開請求權。后經消協調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車費。
消費者的知情權似乎長期處于被忽略的狀態。諸如商家推出的各類活動所注明的“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商場所有”等等。依據《消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賓館違法了《消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產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二)對消費者虛假告知
某商場打出“清倉大處理”的廣告,西服一套原價1888元,現價188元。小李立即購買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場,他看到同樣品牌,同樣質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當了,就對某商場進行了投訴,告其損害了消費者的權利。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案例。
本案中,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蒙騙消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蒙受了損失.這是一起典型的對消費者進行虛假告知的案例.
(三)對消費者的不完全告知
陸先生近期從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取新購的別克轎車時遭遇了一件怪事。他發現該公司出具的維修保養手冊填寫的提車日期、提車起始公里數均與實際不符,更怪的是客戶簽名處簽的竟是別人的姓名。交涉中,公司員工稱通用公司的產品質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質量狀況亦不同,簽名事宜是公司內部流程,消費者無需也沒有權利了解詳細過程。聽到如此的解釋,陸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訴要求解決。區消保委調查發現這一事件因該公司員工誤操作所致,汽車銷售商提供給消費者的維修保養手冊應該與提車時的實際情況相一致,同時客戶簽名也應由消費者簽署,并且必須與行駛證上的名稱一致,這樣新車才能進入正常的保養維修。該公司的行為顯然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公司員工“消費者無需也沒有權利了解詳細過程”的解釋亦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本案中經營者沒有對消費者進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之間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體現。這既是社會主義商業道德觀念的一種滲透,也是長期以來市場經濟自身形成的一種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賴于商品交易過程中雙方講誠實、守信用,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