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正平 ]——(2010-12-10) / 已閱5330次
對訴訟文書送達情況的司法統計分析
劉正平
一 我院送達的基本情況
法律文書的送達是人民法院一項繁重、細致且十分重要的程序性工作。為提高送達效率,確保送達質量,我院在立案庭專門設立了送達辦公室,負責全院絕大部分法律文書的送達。
1、截止6月份,我院共新收各類案件91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約530件,刑事案件80件,行政案件8件,執行案件(含舊存)280余件,保全案件10余件。送達人員已向各類當事人有效送達傳票2000余份。
2、從送達成本上看,除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由當事人自行交納費用外,其他法律文書絕大部分由我院承擔送達費用,成本很高。
3、訴訟文書送達的難點主要集中于民間借貸、離婚糾紛等類型的案件。這幾類案件占全院受理案件數的16.5%,其中送達難度特別大如多次送達無人、留置困難、交通不便的訴訟文書約占15%。
二、送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直接送達有困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口流動性加強,外出打工經商長期不歸的情況化較普遍,有的當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詳或者地址發生了變化沒有及時通知法院。另外,還有一些當事人故意避而不見,和法院工作人員打上下班時間差,造成送達人員經常難以找到受送人尤其是被告,直接送達困難不少。
2、留置送達有困惑。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或其成年家屬拒收法律文書而適用留置送達時,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進行見證,而且這里家屬還需要是同住成年家屬。但此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常令送達人員困惑。首先有的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不配合,人員找不到,找到了不愿來,來了又不愿意見證;其次,現實中當事人的成年家屬(如父母)不與當事人同住的現象比較普遍。
3、郵寄送達經常無功而返。為減輕直接送達的壓力,我院與郵政部門協議實行特快專遞送達。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在回執上可以注明送達材料的名稱,有受送達人的簽名,而且由郵政部門送達,可以減少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送達成功率較高。但特快專遞仍存在相當數量的拒絕簽收的情況,有些當事人見到法院郵件會直接拒絕簽收,而當事人一旦拒收,郵政部門無權留置送達,最終還是退到法院,由法院再送,結果是辦案周期被延長,增加訴訟成本,甚至因“打草驚蛇”延誤了送達、審理、執行的最佳時機。
4、公告送達把握有難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的,適用公告送達。司法實踐中,真正能稱得上“下落不明”的并不多見,更多的情形是當事人有確定的住址或工作區域,但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再加上有些受送達人的故意規避,法院難以找到人。此種情形,若適用公告送達,法律依據似乎不充分,若不適用公告,就有可能使案件的審理一再延期。
5、送達信息溝通有欠缺
由于立案庭與各業務庭在送達信息上缺乏有效穩定的溝通渠道,送達工作陰錯陽差失之交臂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送達工作人員為尋找某一被告,千辛萬苦,踏破鐵鞋,而該當事人很可能近期就來過審判業務庭,但由于兩個工作部門沒有及時溝通,而使送達工作錯失良機。業務庭對當事人各種信息往往掌握得較為詳細,而這種詳盡的信息未能通過穩定的渠道傳輸到立案庭,信息不暢給送達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
三、解決問題的建議
1、該留置時就留置。盡管法律規定,留置送達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表進行見證,若對其近親屬留置時還需要是與當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屬。實踐中如果在見證或同住這兩個條件無法滿足時,建議送達人員果斷加以留置。理由是此種程序上的瑕疵不致于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若當事人以此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也不會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81條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增強信息采集意識,確立信息溝通渠道。我院在送達信息的采集上存在著一種錯位,即送達人不能接觸當事人的第一手信息,而能接觸當事人第一手信息的業務庭和立案大廳的工作人員又不管送達。所以建議院里通過專門的會議增強相關人員對當事人重要信息的采集、溝通意識并通過具體的制度加以落實,如可以在立案時讓當事人填寫一張詳細的信息表,一式兩份,一份隨卷一份置立案庭備查;業務庭移送判決書時對不易送達的文書要盡量詳細備注。
3、改進送達方式,減少送達成本。一是建議確立郵寄送達效力,不再對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以“直接送達”這一送達基本原則為前提進行限制。同時從立法上規定郵政部門的郵政人員在送達時享有留置送達權,從而防止當事人規避法律,拒絕簽收法院的訴訟文書而造成退件。二是完善公告送達。就實際效果來看,公告送達在更大程度上是程序意義而非實體意義,時間過長只會導致效率低下,建議可通過修改縮短公告時間。三是建議取消留置送達需要基層組織、單位見證的規定,加快送達進度。送達環節的減少可以有效的縮減訴訟成本,也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