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保秀 ]——(2010-12-10) / 已閱7691次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調撤率低的統計分析
李保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私家車的數量不斷增加,城市交通設施建設的相對落后與大幅增長的車輛之間矛盾日益突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逐年增多,進入法院的該類案件也逐年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后,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現出訴訟標的大、訴訟參與人復雜、舉證困難等一系列特點,調解難度比較大,相對調解撤訴率較低。
一、2006年以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數量總體上升。根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今年1—9月份共審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27件。
(二)調撤率基本維持在50%左右。近年來,我院不斷加大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調解力度,案件的調解撤訴率逐年提高,但此類案件的調撤率仍一直維持在48%—52%之間,上升效果不明顯。
(三)當事人為三人以上的,調解難度增大。近年來,當事人為三人以上的案件不斷增加,2009年1—10月,當事人為三人以上的案件38牛,占總數的81%。當事人為三人以上的案件調撤率比該類案件的平均調撤率低。
(四)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理由。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理由主要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而不能達成調解;對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存在爭議未能調解;因賠償責任比例達不成一致而未能調解。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醫療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喪葬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輛修理費等爭議較少。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調解難度大的成因分析
(一)訴訟請求金額一般較高。因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當事人在身體和財產上的損失都比較大,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高了損害賠償的標準,使得當事人要求的賠償數額大幅度增加,而當事人的賠償能力從總體上講并沒有太大的變化,特別是一些保險不全的車輛和貸款買車運營的情況,當事人賠償能力有限,甚至根本沒有賠償能力,加大了法院調解工作難度。同時在人身損害賠償過程中,由于當事人因事故造成的身體或生命的重大損失,使得當事人在情緒上比較激動,對肇事者一般不愿讓步,也為調解增添了一定的障礙。
(二)當事人身份復雜,意見較難統一。由于相關部門對車輛掛靠、租賃、使用、出借等方面的管理不規范,交通事故發生后,責任主體往往牽涉到登記車主、實際車主、借用人或承租人、雇傭人、掛靠人等多方人員,加之,目前社會上存在機動車交易不過戶的現象,保險公司作為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和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承保人亦直接作為共同被告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發生死亡事故的案件,通常配偶、父母、子女等人員均作為原告方出現。各種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各責任人相關法律知識欠缺,對自身責任認知不足,相互推諉,經常出現部分被告同意調解,但是其他的被告不同意;有時被告同意調解,但是對于責任分擔又達不成協議,最后無法調解成功。
(三)證據認定較困難。由于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證據往往涉及多個方面,而且認定困難。有時交管部門處理事故過程中,由于對損害賠償方面的的法律法規不甚了解,其對當事人的答復容易產生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觀點,造成了當事人的疑慮以及對于法院的不信任,為調解增加了困難。同時,在誤工費方面,由于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出據的工資憑證不規范或數額不符合常理,往往得不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為調解設置障礙。
(四)送達較難。由于近年肥城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商品貿易、輸運行業十分發達,每年又有大量的游客,涉及的肇事車輛及交通事故案件的當事人遍布全國各地。同時由于事故發生,又存在部分當事人躲避情況的發生,這樣給實際送達造成很大困難,法院在缺席審理的情況,無法調解,這也是造成此類案件調解率低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有時即使最終能夠成功送達,留給調解的時間也比較少,很難達到良好的調解效果。
(五)交通部門的工作缺失。在審判實踐中,有些事故責任認定明顯不當。另外有時溝通部門以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當事人對責任認定爭議也很大,但事故認定書僅簡單的記明了事故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責任,沒有現場勘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造成法院無從了解交通事故事實。在實踐中也存在因各種原因交通管理部門無法作出責任認定的情況,各方當事人都極力辯解自己沒有責任,給法院調解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六)當事人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由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專業性較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如何計算,殘疾級別有何作用等等,都是專業性較強的的條文,一般當事人很難準確理解。另外關于賠償一般采取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以及機動車的責任承擔等問題都與一般人常識性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別,造成了當事人對于賠償理念產生了一些不符合實際的情況,造成了調解的問題。
三、加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調解的幾點建議
針對此類案件的特點和實踐調解過程中的經驗,對調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針對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情況,適當選擇理智的當事人或代理人乃至家屬現進行調解,然后由他們再勸說當事人。
(二)在調解實踐中,由于部分車輛在當年繳納交強險,使得在一定程度上給調解提供了一定的基礎。所以要充分的利用保險公司的參與,盡量協調在保險公司賠償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三)對于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喪葬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承包金損失等項目的計算標準和期限等問題,法官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行使釋明權。向被告釋明主動履行和強制執行的區別,同時積極作原告工作,使其盡快接受調解,得到賠償。
(四)利用人民調解的力量及社會上其它機關、團體或者是村委會、有威望的長者參與調解,將調解擴大化,提高調解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