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艷平 ]——(2010-12-10) / 已閱4945次
離婚當事人日趨低齡化
初艷平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穩定和諧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至關重要。近日,我院對2008年以來離婚案件司法統計進行了調研分析,發現離婚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年齡日趨“低齡化”現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一是離婚訴訟中低齡人群數量逐年增多,所占比例越來越高。近年來,我院審結的離婚案件中35歲以下的低齡化當事人比例呈現上升趨勢。2008年、2009年1至3月份,審結離婚案件分別為156件、47件,當事人年齡35歲以下的(含一方當事人年齡在35歲以下)分別占當年所結案件的45.2%和71.7%。特別是80后離婚現象越來增多,甚至出現結婚不久就離的“閃離”現象。
二是低齡化離婚案件訴訟理由日趨繁雜,呈現“小集中、大分散”趨勢。相對集中的離婚理由:一是傳統離婚理由,如婚前缺乏了解、家庭瑣事矛盾、家庭經濟問題、親屬關系緊張引發互相猜疑等等,此類案件約占30%。二是打工一族離婚理由,長期兩地分居,感情淡化,久而久之,各找各的感情寄托,為此一方提出離婚的占20%。相對分散的離婚理由:主要表現在婚外情、婚外戀、網戀等、喜新厭舊,為出國打工淘金而離婚,為逃避計劃生育等夫妻相約離婚,婚前試婚、婚前同居,真正婚后發現沒能嫁個有錢人而離婚等等多種理由,約占案件數的50%。
三是低齡化離婚案件原告性別易位,女性原告始終多于男性被告。2009年、2010年1至3月份,女性原告所占比例分別為92%和96%。反映出由于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的提升,使得女性更加敢于直面婚姻生活中的不如意,主動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四是低齡化離婚案件調解難度不斷增大,判決率高于調解率。2009年、2010年1至3月份,低齡化離婚案件調解率分別為52%和48%,呈逐年下降趨勢。低齡化離婚案件當事人約80%左右案件雙方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子女扶養等往往達不成協議,家庭共同財產難以查實,對離婚幫助要價過高,甚至索要青春損失費等,加之雙方個性較強、對調解不理解、不配合等,增加了調解工作難度。
為此,我院建議:
一是加強司法宣傳。廣泛開展《婚姻法》等宣傳,提高法制意識,普及法律知識。加強思想道德建設,搞好傳統美德教育,教育夫妻忠貞相愛,增強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感。
二是加強引導干預。民政部門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組織《婚姻法》等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學習。農村、企業、機關、社區可培訓一批婚姻家庭問題調解員,幫助化解家庭矛盾,實現家庭問題社區干預,及時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三是加強訴訟調解。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全程調解,以調促和。調解方法上,加強社會主義婚姻觀的宣傳,注重情理法間的融合與平衡,只要有一線和解可能,不能急于下判,促使其冷靜思考、審慎對待。對只顧個人享受,均不扶養子女、不履行對家庭和社會義務的,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要依法予以法律制裁和道德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