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安騰 ]——(2002-12-15) / 已閱41245次
論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環境資源保護法的完善
張安騰*
一、引言
保護環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是實現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關鍵。環境和發展研究已成為當今世界的重要課題。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隨著一場與工業革命意義同樣重大的“環境革命”的誕生,環境資源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正日益受到人們的普遍重視,從而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發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環保法是多部門法發展的結果,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發展,不僅使其成為環境法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為環保法理論體系的重要支柱。
我國是一個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發展中國家,目前正面臨著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的雙重任務。隨著我國現代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不僅給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帶來空前繁榮,也造成了許多環境問題。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顯出來,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環境法體系中的一些內容因不適應當前的形勢而亟待修改。1下文將就我國現行的環保法的體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產生這些缺陷的原因進行初步探討,并提出有關建議,以期不斷完善我國的環保法,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二、環保法體系的缺陷及原因
關于我國環保法體系的劃分方法,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普遍都認為環保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并形成了以憲法關于環境資源保護規定為基礎,一綜合性環境基本法為核心,其他相關部門法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為補充,以及包括污染紡織、自然保護、環境糾紛處理、損害救濟、環境管理組織等內容的環境法律、法規、制度和環境標準組成的體系。2但由于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產生新的環境問題,且我國的環保法體系相當一部分帶有濃厚的計劃體制色彩,在現今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上述這些缺陷日益阻礙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國的環保法體系。以下將從這些缺陷產生的原因出發,分別論述之:
㈠、體系外部原因所帶來的缺陷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及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新的環境資源保護關系不斷出現,必然要求新的環保法的制定實施,再繼之便是環境司法要適應新的環保法體系的要求。體現在外部層次上,即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稱為滯后性。所謂滯后性,指環保法在時間上總是落后于環境問題的要求及實踐發展。滯后現象已為各國環境法的發展歷史所證明。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這種滯后性:3⑴、國家權力觀念。環境問題只有發展到影響社會安定和發展時才成為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的對象。⑵、環境問題的嚴重程度和環境意識。一般說來,環境意識落后于環境問題的發展程度,而環境意識在行政管理領域又直接制約著管理制度,這必然帶來滯后性。⑶、反饋機制自身的限制。系統的復雜性,反饋環節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時間限制都會引起這種滯后性。從解決方法上看,滯后性只能事后進行完善,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當然,立法時在現實可行性基礎上充分考慮環境問題的發展趨勢,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這在實踐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㈡、體系內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
從環保法體系內部來看,作為體系組成部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改變都會相應地改變環保法體系的內容和影響環保法的執行。而且,從整體上看,我國現有環保法體系的結構還不完整,子系統不周全,導致系統功能不完善,使環境資源保護關系中的某些環節尚無適當的控制手段。具體說來有:
1、功能不協調。從實踐上看,它表現為某一環境問題未被調整或進行了互相矛盾的調整,亦即有的環境法律系統間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點。初步看來,這有兩個原因:⑴、系統結構不完整,某些應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確定。(這和立法的滯后性是有根本區別的)⑵、系統結構不合理,有的制度間未能很好地配合。如排無收費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著配合不周的問題。
2、有的子系統不符合技術合理性。環境問題首先作為一個技術經濟問題而存在,其產生原因是各類技術的不合理運用,最終解決也只能依靠技術進步。環保法要產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須合理,即:⑴、內容滿足技術合理性。許多制度是環境保護領域內技術規范的發展,應符合環境科學的規律和要求。⑵、結構滿足操作技術合理性。環保法是通過法律對社會進行調整控制的一種工具和方法,必須有適應的結構和程序保證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場經濟和法制建設的一般規律。4但是,目前我國環保法在這兩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問題,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公共參與問題、現場檢查制度問題、“三同時”制度問題,等等?偟目磥恚鳛榧夹g性很強的環保法,在我國并未體現出這一特點,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則制度的規定。
三、環保法體系的完善
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這段期間也是政治、經濟、社會變動最大的時期。環境立法問題就在這高度變遷的時空中,不斷受到試煉,不斷受到調適。由此而形成的環保法,也就因而帶有濃厚的動態氣息,F階段完善我國的環保法,應從以下兩方面考慮:
㈠、環境立法對完善環保法的前提作用
這里所講的立法,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規范。沒有環境立法,就沒有環保法體系,環境司法更無從談起。因此,完善環境立法是完善環保法體系的一個前提條件。而“立法的發動、進度及內容未必單純是事理與民意的結果,而會因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靜態結構和動態發展而有不同的演變!5目前,盡管環境立法領域空前活躍,但從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來看,還未能完全跟上。因此,加強環境立法,完善環保法體系,促進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污染和破壞,是一個十分迫切的任務。
鑒于環境問題的四項特色即科技關聯、利益沖突、隔代平衡、國際關聯,6當前加強環境立法,完善我國環保法體系,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⑴、環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規律。環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維護生態系統的平衡,保護和改善人類的生存環境。因此,環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態規律的要求與發展。⑵、環境立法要充分體現經濟規律。環境問題使經濟發展的產物,各國實踐證明,只有發展經濟,才能最終解決環境問題。因此,在環境立法時,要充分體現經濟規律的要求,以環境保護來促進經濟的發展,用法律來教育人們提高對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辯證關系的認識,以環保來促進經濟的發展。⑶、環境立法要體現“地球一體”的觀點。在國際關聯的特色之下,環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國防及國際勢力介入等現象,造成環境問題的復雜化。7故環境立法應從整體角度考慮環境問題,把我國的環境問題納入世界環境問題的范圍內進行考慮。
此外,在立法的進程中,應見賢思齊,認真學習環保先進國家的制度和經驗,并可以有條件地援用歐美、日本等國環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時、高效地解決環境問題。
㈡、健全現有制度,協調體系內部的功能
1、從技術上完善現存的相關制度。這是改善環保法體系的重要措施。首先,應加大處罰力度。可適當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罰,但應認識到環境問題多元因應的執行手段中,刑罰只是其中的一種,且適用刑罰不得背離環境問題的特質與刑罰最后手段的定位。其次,應加強科技在解決環境問題的作用,事實上科技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途徑。建議在現行環保法體系的基本原則中加入“科技促進”一項,以彰顯科技的重要性。再次,“公共參與”這一原則在立法中雖得到體現,但在現實的決策運行中,卻往往拋開公共力量而自行決策,或多或少地損害了公共的利益。故有必要將公共參與落實到實處,如通過聽證、質詢、述職等途徑將之制度化。但同時也應注意不宜一味主張多參與,而應在參與的時機、范圍、方式與效力上,妥為規劃,并由整體的角度出發,健全相應輔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參與的錯置。
2、協調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協調依賴于其內容銜接和控制手段的協調,即⑴、內容銜接,不留任何空白點,控制環境行為的各主要方面和環節。⑵、內容協同,功能協調,制度間不應有矛盾點。這是由環保法體系內部各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決定了的。
顯然,當前形勢下,要完善我國的環保法體系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須加快法制建設的進程,以求更有力地促進經濟的發展,保障社會公眾的利益。
*作者單位: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
1 韓德培著:《環境保護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三版第61頁。
2 陳泉生著:《環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第55頁。
3 胡保林、曹疊云、楊延華著:《環境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4頁。
4 胡保林、曹疊云、楊延華著:《環境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8-84頁。
5 葉俊榮著:《環境政策與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73頁。
6 葉俊榮著:《環境政策與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88-91頁。
7 葉俊榮著:《環境政策與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