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4534次
企業加強對員工的商業秘密管理——員工兼職與企業商業秘密保護
唐青林
在完成本職工作、保證不侵犯其所在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我國原則上不禁止企業員工利用工作業余時間從事兼職工作。員工從事兼職,尤其是科技人員,有利于促進人才和知識的流動,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在法律無強制性禁止業余兼職的情況下,企業如何管理員工在同行中兼職,如何保障員工的合法權利,以及盡可能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等方面也提出了新問題,需要企業的規范管理以及員工自覺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
首先,企業可以充分利用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員工的兼職行為予以規范和指導,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雖然我國原則上不禁止企業員工利用工作業余時間從事兼職,但為了經濟秩序的穩定,以及企業的正常發展,我國法律對企業中一些特殊職位的員工的自由兼職權利作了一定的限制,這些屬于法定的競業禁止。例如,《公司法》規定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逗匣锲髽I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吨型夂腺Y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中提到,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業余兼職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等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1988年1月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科委關于科技人員業余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正確處理本職和兼職關系,不得在業余兼職活動中將本單位的技術秘密擅自提供給兼職單位,也不得利用兼職關系從兼職單位套取技術秘密,侵害兼職單位的技術權益。企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意見對有關兼職人員進行管理。
企事業單位可以參照《國家科委關于科技人員業余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企業員工在其本職工作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從事兼職活動可能泄露技術秘密時,不得兼職。
《國家科委關于科技人員業余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科技人員進行業余兼職活動確需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或者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的,應當經過本單位同意。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可以從科技人員個人的業余兼職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費。
其次,就兼職問題,企業也可以通過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的方式來保護商業秘密;蛘吲c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的方式來保護商業秘密。
最后,企業可以從思想上著手,做好重點員工的思想工作,解決掌握商業秘密的核心員工的“后顧之憂”,為其提供優厚的工資待遇和良好的工作環境,使員工自愿把企業的工作當作自己的事業來潛心經營,把企業的得失與自己的得失聯系在一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員工在兼職過程中泄露企業商業的秘密。
總之,既然法律并不強制禁止員工進行業余兼職,企業就應該著眼于加強對兼職員工的管理,降低兼職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風險。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