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12293次
企業有無必要與離職員工簽署《保密承諾書》
唐青林
人才流動是企業商業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徑之一,近幾年離職員工泄密的案件數量呈迅速上升狀態。為了規范企業人才流動,杜絕離職員工“帶著”原單位的商業秘密流動到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或者自立門戶,要求離職員工簽署《保密承諾書》的規范方式應運而生,并得到了眾多企業的認可與喜愛。是否有必要要求離職員工簽署《保密承諾書》?
《保密承諾書》是承諾人意思表示的載體,主要為員工提出離職時企業要求其簽署的,旨在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一般包括如下承諾內容:(1)承諾離開單位,不會攜帶文件、工作日記、磁介質、實務或其他與商業秘密有關的物品;(2)承諾離開單位后,不泄露規定的商業秘密;(3)承諾離開單位后,不自己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單位的商業秘密;(4)承諾離開單位后,不以不正當手段轉移原單位的客戶;(5)承諾離開單位后,不會以不正當手段勸說原單位的員工跳槽;(6)承諾如果違反以上約定,愿意承擔一切損失。
通常,《保密承諾書》明確了離職員工的保密義務,具有約束作用。在發生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時,該承諾書還具有證據效力,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把其當作有力的法律武器去抨擊員工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證明離職員工應履行的保密義務,一般具有較強的說服力。因此,企業在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其簽署《保密承諾書》具有積極意義。尤其是員工在職期間,企業的保密措施不完善或者企業從未與員工明確約定保密義務的,更應該注意在員工離職時要求其簽署《保密承諾書》,明確保密范圍,約定保密義務,以此來彌補企業保密措施的不足。
離職員工在離職前簽署《保密承諾書》并非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簽署與否全憑當事人自愿。一般說來,如果企業已建立了完備的企業管理制度、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且與相關員工已簽有保密協議、競業禁止條款等,則《離職承諾書》并不具有很大的作用,但該承諾書簽訂的意義在于可作為企業“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證據,并在發生承諾書中所約定的員工違約、侵權的情形時,更好的舉證證明自己的權利。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