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45027次
商業秘密劃定密級的方法及商業秘密的標識
唐青林
一、商業秘密劃定密級的方法
劃定密級是企業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保護國家秘密法》把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2010〕41號)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密級,根據泄露會使企業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程度,確定為核心商業秘密、普通商業秘密兩級,密級標注統一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但我國并沒有立法規定企業商業秘密等級劃分方法、商業秘密劃分為幾個密級等等。但有些地方立法機構根據本地的實際發展狀況,以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定辦法作為參考,在不違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規對企業商業秘密等級的劃定提供了標準。如《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可以參照下列標準自行確定技術秘密的密級:(一)技密AAA級:對企業的經濟利益或者生存與發展具有特別重大影響的;(二)技密AA級:對企業的經濟利益或者生存與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三)技密A級:對企業的經濟利益或者生存與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關系到國家安全利益的技術秘密,其密級應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雖然國家沒有強制企業劃定密級,但為了更方便的管理和保護商業秘密,目前很多企業都紛紛對商業秘密進行劃定。可以參照國家秘密劃定的方法,把商業秘密劃定為三級;也可以參照中央企業劃定的辦法,實行兩級制。企業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合本企業的方法。大部分企業都選擇劃定為三級:絕密,對企業的經濟利益或者生存與發展具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機密,對企業的經濟利益或者生存與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秘密,對企業的經濟利益或者生存與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
二、企業對商業秘密載體進行明確標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1998)》中規定,只要商業秘密權利人讓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商業秘密的存在,即可說該商業秘密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企業員工通過正常途徑都不能知道哪些屬于保密范圍,則何來履行保密義務可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中把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作為認定商業秘密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標志之一。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2010〕41號)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應當在秘密載體上作出明顯標志。標志由權屬(單位規范簡稱或者標識等)、密級、保密期限三部分組成。該通知明確規定了中央企業對商業秘密進行標識的職責。
近些年,許多經濟發展的地方立法機構總結企業保密工作的經驗,明確立法要求企業對技術秘密加以明示。比如,
《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單位應當對其技術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為:(一)在技術資料檔案上,加蓋技術秘密標識;(二)對不能加蓋技術秘密標識的模型、樣品、數據、配方、工藝流程等,以書面形式明示;(三)其他的明示方式。
《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技術秘密明示確認:(一)書面形式的技術秘密用標識“▲”標在首頁的左上角,“▲”前標明密級,“▲”后標明保密期限;(二)非書面形式的技術秘密用前項規定的標識方式標在易于識別的地方;(三)對涉密的計算機及相關技術,應當采取防輻射等有效措施進行加密;(四)對于不易標識的技術秘密應當用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確認。
《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技術秘密明示確認:(一)書面形式的技術秘密加蓋技術秘密標識,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二)非書面形式的技術秘密用前項規定的標識方式標在易于識別的地方; (三)對涉密的計算機及相關技術,在其存儲介質和電子文檔中設立明確的保密標志。
企業可以參考以上對商業秘密明示確認的方法,分別對書面形式的、非書面形式的、涉及計算機相關技術的商業秘密采取易識別易管理的標識方式。對于不易標識的企業技術秘密,應當用保密義務人能夠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確認。
對商業秘密進行標識,主要作用體現在:一是告知作用,告訴接觸該商業秘密的人這屬商業秘密,是需要保密的文件;二是告誡作用,告誡接觸該商業秘密的人履行保密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三是警告作用,警告不相關的人不要去翻閱、復制、傳播等,否則很可能卷入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中去;四是證據作用,當該企業卷入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時,企業可以以此標識作為證據證明其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因此,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以及保密常識,企業有必要對商業秘密進行標識,而且標識應當明顯、合理、完整,才能真正有利于企業商業秘密的管理和保護。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