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10106次
商業秘密自身的秘密性和無形性,給第三人在判斷相對人享有處分權與否的問題上增加了一定的難度。為了保障交易安全,穩定市場秩序,我國作出了傾向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
主張善意取得商業秘密時應符合以下要件:首先,主觀上是善意的,在獲取商業秘密時,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相對人無處分權;其次,必須是以合法的方式從相對人處獲得商業秘密,包括許可使用協議、轉讓合同等;再者,必須支付了合理的對價。當相對人提出免費或明顯低于該商業秘密價值的價格時,第三人有理由懷疑相對人是否確實享有處分權,這也是市場交易人應盡的基本注意義務。
(一)有關商業秘密善意取得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可以繼續使用技術秘密的人與權利人就使用費支付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處理。繼續使用技術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人民法院在確定使用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通常對外許可該技術秘密的使用費或者使用人取得該技術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費,并考慮該技術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成果轉化和應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規模、經濟效益等因素合理確定。不論使用人是否繼續使用技術秘密,人民法院均應當判令其向權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間的使用費。使用人已向無效合同的讓與人支付的使用費應當由讓與人負責返還。
一些地方性條例也對此問題有規定。《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技術秘密受讓方不知悉并且沒有合理的依據應當知悉轉讓方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賠償責任由非法轉讓方承擔。受讓方經技術秘密權利人同意,可以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技術秘密受讓人或者技術秘密得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依據應當知道該技術秘密是非法轉讓或者違約披露的,賠償責任由非法出讓人或者違法、違約披露人承擔。技術秘密受讓人或者技術秘密得悉人獲悉屬非法轉讓或者違約披露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守秘密。技術秘密受讓人或者技術秘密得悉人所遭受的損失及采取保密措施的費用,可向非法出讓人或者違法、違約披露人追償;無法追償的,由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與技術秘密受讓人或者技術秘密得悉人合理分擔。經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書面同意,技術秘密受讓人或者技術秘密得悉人可以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
(二)善意取得商業秘密后的法律效力。
(1)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合法享有部分或全部商業秘密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商業秘密后,我國法律承認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權利。
(2)當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商業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業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
(3)不論善意第三人是否繼續使用技術秘密,人民法院均應當判令善意第三人向權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間的使用費。第三人已向無效合同的讓與人支付了使用費的,應當要求讓與人返還。
(4)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人與權利人就使用費支付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處理。人民法院在確定使用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通常對外許可該商業秘密的使用費或者使用人取得該商業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費,并考慮該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成果轉化和應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規模、經濟效益等因素合理確定。若第三人繼續使用商業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5)關于權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損失賠償問題,我國基本法律沒有詳細規定。但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權利人的損失賠償責任應由非法轉讓方承擔,而非善意第三人;同理,善意第三人的損失也應向非法轉讓方追償。
五、商業秘密公開的法律后果
商業秘密只有處于秘密狀態時才有保護的價值,一旦公開,就不再屬于法律上界定的商業秘密,同時也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才構成商業秘密。因此,商業秘密因公開而消滅。
《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技術秘密一經公開,原簽訂的技術秘密保護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即告失效。
綜上,商業秘密公開后主要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1)商業秘密因公開而消滅,不再受到有關商業秘密的法律的保護;(2)附于該商業秘密上的法律權利也隨之消失,如權利人不能要求未經其許可而使用該信息的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3)原針對該商業秘密簽訂的保護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失效。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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