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3927次
侵犯商業秘密的主要行為模式
唐青林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的規定,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采取了列舉式的規定,規定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盜竊,即在權利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復印、取走等秘密方式竊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利誘,即以金錢、美色、高級工作崗位或者其他好處引誘知悉商業秘密的人泄露商業秘密。在實踐中,必須正確區分這種“利誘”與正當的人才流動。
脅迫,即以生命、健康、名譽等威脅知悉商業秘密的人,迫使其披露商業秘密或交出有關商業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載體。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