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5011次
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唐青林
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誰承擔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遵從“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律規定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中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第五條 權利人(申請人)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查處侵權行為時,應當提供商業秘密及侵權行為存在的有關證據。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被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證明人,應當如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有關證據。權利人能證明被申請人所使用的信息與自己的商業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時能證明被申請人有獲取其商業秘密的條件,而被申請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獲得或者使用的證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證據,認定被申請人有侵權行為。
一些地方法院的指導性意見中也有相關規定,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試行)》(京高法發[1998]73號)“9、審理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應要求原告舉證證明哪些問題?”答: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應要求原告舉證說明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的內容、范圍,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被告實施了哪些不正當競爭行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4]第3號)對商業秘密案件的舉證責任也做了規定。(1)權利人應就其系適格的訴訟主體資格、保護的信息是商業秘密以及被控侵權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獲得其商業秘密等負舉證責任。(2)權利人能證明被控侵權人使用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具有相同性且存在獲取商業秘密條件的,可以申請證據保全。(3)對當事人提交的可能涉及商業秘密且要求保密的證據,應當在權利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內組織質證。但質證前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應作書面的保密承諾。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由原告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包括:(1)權利人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2)對方當事人使用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3)對方當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的事實,并且具有獲取商業秘密的條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在行政執法程序中規定了一種舉證責任倒置的特殊情況,即當權利人能證明被申請人所使用的信息與自己的商業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同時能證明被申請人由獲得其商業秘密的條件時,被申請人應該提供證據證明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獲得或使用。如若不能證明,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證據,認定被申請人有侵權行為。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