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5170次
當事人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的權利
唐青林
訴訟權利是訴訟主體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在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利于原告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被告的法律責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保障處于弱勢地位的被告行使合法的權利,降低其合法權益被侵害的風險,從而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一)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原告和被告共同擁有的權利。
(1)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權利。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有關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當事人為了避免商業秘密的“二次泄露”,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院一般應予準許。
(2)提出訴訟管轄異議的權利。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一般都是原告依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則,依法選擇管轄法院,因此,實際上提出管轄異議的大多數為被告。被告認為原告起訴的法院無管轄權時,可以向該法院提出管轄異議,但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超過法定期間提出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3)申請回避的權利。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審理民事案件,法律規定實行回避制度。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4)申請證據保全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提出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且一般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在訴前階段,當商業秘密權利人收集侵權人侵權的證據時,發現侵權人正在積極作為毀滅、轉移證據,或者由于證據自身的特性可能滅失的情況,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訴前證據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審查認為符合訴前證據保全條件的,裁定予以批準,并立即執行。但同時申請人也應當依據法律相關規定繳納保全費用和提供證據線索。
(5)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但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6)訴訟和解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了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處分原則,即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五十一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除了以上論述的訴訟權利外,當事人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還有其他基本的權利,如上訴權、法庭辯論權、申請執行權等,在此不再贅述。
(二)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原告權利。
原告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除了享有以上所列舉的權利外,還由于其原告的身份,享有一些其他訴訟參加人不享有的權利。在此就列舉三個比較常見的。
(1)變更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后,依法增加或者減少已經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比如,原訴請求商業秘密侵權人支付經濟賠償6000萬,后來原告變更請求1億元人民幣的經濟賠償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變更后的請求作出裁判。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應在判決作出前提出。
(2)撤回起訴或上訴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原告有權在案件宣判前申請撤訴,但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許。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有權利依法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程序請求商業秘密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但原告如果是因為被告的要挾、恐嚇等,產生恐懼心理而非自愿去撤訴,法院查明真相后應裁定不予準許,并積極采取措施制止被告的行為。
(三)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被告權利。
(1)提起反訴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享有依法提起反訴的訴訟權利。反訴,是指訴訟開始后,本訴的被告人以本訴的原告人為被告提出的具有對抗性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反訴的目的在于抵消、排斥或者吞并本訴的訴訟請求,有利于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反訴必須在訴訟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提出,且必須向本訴的受訴法院提出。
(2)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承認訴訟請求,是指被告對于原告提出的實體權利的請求表示認可。反駁訴訟請求,是指被告提出證據或者理由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