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5368次
調查、制止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唐青林
商業秘密權利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全面獲取證據以支持其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可避免地采取一些調查行為。而當發現侵權行為正在進行或即將進行時,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隨之,出現一個新問題:誰該為調查、制止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所支付的費用買單?一般來說,這些費用都應該由侵權人承擔。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深圳經濟特區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 侵犯企業技術秘密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和其他民事責任,并承擔被侵害企業因調查該項侵害其合法權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中提出,權利人請求賠償制止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費用,如調查費用、律師代理費用等,只要有相應的合法證據,且該部分支出在合理限度之內,可以予以賠償。
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因調查、制止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所支付的費用,但承擔的費用必須具有一個“合理”的限度,而不能僅僅依據調查人、制止人實際花費來確定,這樣對侵權人是不公平的。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