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11792次
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唐青林
一、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法律責任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因此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一般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理,結合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自身的特性,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人一般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是為了防止侵權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更大的損失,一般是在法院對侵權訴訟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以后才采取的救濟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2條的規定,對于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如果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能夠證明以下幾點,法院也可以應權利人的申請在訴訟前訴訟中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原告初步證明被告侵犯了其商業秘密;如不停止侵權行為,將對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停止侵害不會給被告造成不合理的損害。要求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的權利人應當提供擔保。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一種常見的經濟補償方式,要求商業秘密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對權利人的損失予以補償。《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一般不適用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方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蘇高法審委[2004]3號)第十九條中規定,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一般不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形式。
二、侵害商業秘密的行政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3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時,對侵權物品可以作如下處理:(一)責令并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二)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人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申請人違法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將給權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的,應權利人請求并由權利人出具自愿對強制措施后果承擔責任的書面保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產品。第八條規定,對侵權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繼續實施本規定第三條所列行為的,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侵害商業秘密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有:
(1)停止違法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是一種重要的行政處罰形式。針對侵犯商業秘密糾紛而言,其具體要求商業秘密侵權人停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使用、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行為。其中責令侵權人停止使用商業秘密包括停止正在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的商品生產行為和停止銷售該類商品。
實踐中,許多侵權企業或個人拒不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了提高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率,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如果侵權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繼續實施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
(2)行政罰款
罰款,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被處罰人作出的讓其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行政處罰形式,是一種有效的經濟制裁方式。罰款是目前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多最廣的一種財產罰。我國現行立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的罰款數額規定了罰款的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商業秘密的罰款數額,既不得低于一萬元,又不得高于二十萬元,只能在一萬元和二十萬元的幅度內自由裁量。
但是,并非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必須對侵權人處以罰款。我國法律僅僅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決定是否給予侵權人以罰款處罰,至于科處罰款與否的標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專門知識和實踐經驗進行自由裁量。
(3)對侵權物品的處理
為了更加徹底地禁止該侵權人繼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時,對侵權物品可以作如下處理:(一)責令并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二)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人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這項規定銷毀了侵權的硬件設施,從具體上杜絕侵權人繼續侵犯該商業秘密。
三、侵害商業秘密的刑事法律責任
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給權利人造成五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時,除了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外,必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七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應負的刑事法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單處或并處罰金的附加刑,主要有兩個量刑幅度: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作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特殊主體,法律單獨對其作了特別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以個人犯該罪應罰金數額的三倍來確定,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