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6657次
安客誠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辰郵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95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6)滬高民三(知)終字第92號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商業秘密的構成除了相關信息須具有秘密性、實用性,以及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外,還必須滿足一個最基本的前提要件——合法性。也就是說,對于相關技術、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判定,首先要確定的是信息本身是否合法的問題。
三、基本案情
2003年2月,原告安客誠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仍簡稱“安客誠公司”)與被告上海辰郵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郵公司”)簽訂一份《相互保密協議書》,約定了保密方與被保密方的定義、生效日期、保密信息的定義與內容、免責條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其中,第7條約定了保密信息的內容為安客誠公司所提供的各類打印輸出服務所需要的數據、報告及各類文件,安客誠公司客戶的名稱及其客戶各個活動的內容;第8條約定了保密信息的使用為收到保密信息的一方只能將保密信息用于以下用途:安客誠公司以價目表的協定價格為其客戶提供報價,辰郵公司為安客誠公司的數據、報告及各類文件提供各類打印輸出服務。2003年2月至2005年5月期間,被告辰郵公司為原告安客誠公司提供打印服務。
2004年9月、11月,安客誠公司分別與上海匯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凱柔中國有限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為兩公司的顧客招募活動分別提供5000條與10000條數據,數據的選擇范圍為上海地區的時尚富有人群、社會精英。服務條款中約定數據只供一次性使用,安客誠公司在所提供數據中插入少量種子數據。之后,安客誠公司為履行與匯奧公司、凱柔公司的合同,分別委托辰郵公司打印5000條及10000條信封標簽,每條數據包含了姓名、性別、城市、地址、郵政編碼等內容,上述數據中包括了上海市斜土路85弄8號2402室的茹匯而先生等四個虛擬的信息(安客誠公司以其浦西辦事處住所地、員工居住地等四個地址,將公司數據庫中隨機抽取的文字重新組合成姓名作為收件人名的數項數據)。
2005年3月至2006年1月期間,上海市斜土路85弄8號2402室的茹匯而等四個不同地址的四個“虛擬人”收到以被告香羅奈公司、希望城公司、健康協會名義發出的廣告函。辰郵公司稱,上述廣告函是被告辰郵公司接受案外人委托以香羅奈公司、希望城公司及健康協會名義發出的信函。安客誠公司認為:四名被告自2005年6月起先后使用了其保密信息,向原告公司數據組中的對象郵寄產品廣告和服務宣傳資料等信函,四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故訴請判令四名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業秘密,并不得繼續使用原告的數據信息。
四、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安客誠公司主張的2組共15000條數據是由其依據匯奧公司、凱柔公司顧客招募活動的要求選擇的,廣告寄送對象是上海地區時尚富有人群。該2組數據是安客誠公司按照特定的分類方式從其數據庫中數據重新組合形成的一個新的集合,具備獨有性特點,公眾不可能輕易地獲取上述信息,因此具備秘密性;要獲得該15000條數據客戶需支付一定的對價,能為原告帶來經濟利益,因此具備實用性;原告與被告辰郵公司之間簽訂的保密協議中就保密信息的內容與范圍作了明確及可執行的約定,因此,原告對該2組共15,000條數據已經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綜上,安客誠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2組共15,000條數據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屬于由其所有的商業經營秘密。
安客誠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提供給匯奧公司、凱柔公司的虛擬信息被四被告不正當使用,由于被告不可能從公開渠道獲取上述虛擬信息,因此,可認定被告使用了安客誠公司所設立的四條數項數據。但是,安客誠公司主張四被告使用了其2組共15,000條數據,但其僅提供了上述2個地址收到了以四被告名義寄送的廣告函的證據,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他數據所指向的寄送廣告函對象也收到了以四被告名義寄送的廣告函。因此,安客誠公司缺乏確鑿證據證明辰郵公司擅自使用了其2組共15,000條數據。
此外,安客誠公司為檢測目的而提供的虛擬數項數據,如不能與其他真實數據共同使用,其本身并無商業價值,也不能獨立地構成商業秘密。因此,在安客誠公司只能證明辰郵公司使用了上述部分虛擬數據的情況下,無法認定被告辰郵公司侵犯了原告安客誠公司的商業秘密。另外,由于另三名被告未直接寄送廣告函,故該三被告亦未侵犯原告安客誠公司的商業秘密。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安客誠公司訴稱四被告侵犯商業秘密證據不足,應予駁回。
判決后,安客誠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認為:涉案2個地址所對應的數條虛擬信息具有侵權的檢測功能,原審判決認定辰郵公司使用了被插入虛擬信息的事實,卻又同時認為不能由此推定辰郵公司使用了系爭的數據的判決不當;辰郵公司使用了這幾條虛擬信息與待證事實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完全達到了證明標準,且上訴人根本不可能對真實數據寄送對象收到的信函實現證據收集,因而原審判決對此節的舉證責任分配不當;香羅奈公司亦認可其使用了被插入的幾條虛擬信息,應當推定其使用了涉案的全部數據,原審判決不認定香羅奈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上訴人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辰郵公司、香羅奈公司、希望城公司均認為原審判決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對于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來講,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要獲得法律的保護,前提條件之一就是其訴稱的商業秘密具有合法性。所謂合法性,即當事人對該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獲取、使用等均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以及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由于本案所涉的相關數據信息涉及到公民個人的有關信息,與其他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相比,具有較大的特殊性。如果不經過合法程序而對這些個人信息進行獲取和使用將會造成對公民個人權利的損害。因此,上訴人若主張有關的數據信息系其商業秘密,應舉證證明取得及使用這些有關數據信息具有合法的依據。否則,上訴人要求保護的商業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從本案相關證據來看,上訴人無法證明其通過合法性手段取得該有關數據信息,也無法反應其對該些信息的使用時經過有關公民許可的。因此,上訴人關于要求保護其有關數據信息商業秘密的訴請,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律師點評
在一審法院已認定原告安客誠公司所擁有的數據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僅對證據的不足性提出質疑后,二審法院卻直接將原告所擁有的“商業秘密”進行了否定。該判決表明,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除了秘密性、實用性,以及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外,還必須滿足一個最基本的前提要件——合法性。也就是說,對于相關技術、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判定,首先要確定的是信息本身是否合法的問題。
本案二審法院認為,所謂合法性,即當事人對該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獲取、使用等均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以及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首先,要確定這些信息的取得是否合法,是否是權利人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獲得(無論是自行研制、開發,還是從他人處繼承或購買),本案中,由于所涉相關數據信息是涉及到公民個人的有關信息,不經合法程序獲得可能會在將來的使用過程中對公民權利造成極大的損害;其次要確定對于這些信息的使用是否合法,本案中,對于相關公民信息的使用,暴露了公民個人的私人信息,侵犯了公民權利,可能引起其他不良后果。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合法性的規定,一般有兩層意思:一是權利人須舉證證明其所主張權利的“商業秘密”信息符合法律規定;二是被指控侵權的侵權方須舉證證明其所占有、使用的相關信息有合法的來源。前者我們在上文已討論過,在此不再贅述。對于后者來說,被控侵權人要證明其所掌握并使用的商業秘密具有合法性,必須對相關“商業秘密”信息的來源合法性予以證明。通常情況下,商業秘密具有合法來源的證據包括具有贈與、繼承、受遺贈、互易、自行研制及開發、反向工程開發等情形的文件、資料等。
另外,在舉證證明所爭議的商業秘密具有合法性時,案件當事人都須注意的是,該舉證不需要將商業秘密中所有信息都予以曝光,只需闡明相關爭議事實中的秘密點即可,避免過多暴露的商業秘密信息被居心不良的人士利用訴訟取得。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