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智育 ]——(2002-12-15) / 已閱11156次
侵權商品與偽劣商品不能等同視之
每年隆冬,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為了顯示打擊侵權、假冒行為的決心和力度,會將一大堆侵權假冒商品聚集在一起,然后舉火燒之。烈焰炙天的場景將又相繼出現于各類電視和報紙上。隨著侵權假冒商品層次、范圍的擴大,執法機關查獲此類商品的數量、種類更是越來越多。為了某種需要,焚毀的場面也是一年比一年“壯觀”。
侵權商品,怎可一燒了之?筆者對此略有微詞。侵權商品與偽劣商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后者基于起低劣品質,舉火焚之,無可厚非。而侵權商品是指侵犯注冊商品專用權的商品,其問題發生的關鍵是非法使用經合法注冊的商標標識,侵犯知識產權,給他人的無形資產帶來了損失。依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對侵權商品的處理,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3條,確有權將其銷毀,但侵權商品同樣是社會勞動的成果,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一把大火,在燒毀侵權商品的同時,也銷毀了大量的社會勞動成果,濃煙四逸,一樣污染了環境。與其同時,數以萬計的山里孩童急待救濟,數以萬計的下崗工人和大量處于貧困線下的同胞們急需從食品到服裝到生活用品的各類各樣的物質援助。
盡管濃煙滾滾,烈焰炙天,但大量燒毀侵權商品并未達到預期的目的,并不能使眾多的不法經營者膽戰心驚,望火止步,其行為沒有為之收斂。因此每年燒毀大量侵權商品就僅僅成為執法部門向民眾展示其工作的一種姿態,一種形式。
侵權行為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國民經濟秩序,損害知識產權人,消費者利益,對其打擊勢在必行,但當假冒偽劣產品成為社會毒瘤時,我們進行打擊之意義已不僅僅限于鏟除“毒草”,其目的更應是普及知識產權知識,發揮、利用法律的教化、指引功能,讓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真正進入更多人的心里,從而建立起有廣泛群眾對知識產權有較高認識,有完善法律為打假護航的社會環境,消除侵權產品的滋生環境,使社會經濟秩序良行。
對于執法部門沒收之侵權商品,筆者建議由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測,對有毒、有害或利用價值不大的商品進行剔別,將其集中處理。對經過檢測有利用價值的侵權商品,由執法部門消除侵權標志后捐贈與社會慈善或福利機構,以發揮其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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