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20) / 已閱8416次
上海萬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巨靈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57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20號民事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的民事責任是侵權行為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相關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法規,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了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此時,侵權行為人民事責任的承擔實行“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方式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以及返還財產。法院根據當事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并依據所查明的事實作出相應的判定。
三、基本案情
原告萬遞公司是從事計算機軟、硬件開發及銷售,互聯網信息服務,經濟信息咨詢等業務的企業。2001年11月,經萬遞公司申請,上海市信息化辦公室對其開發的《Wise2000信息導航系統》、《Wind證券資訊導航系統》、《Wind數據庫復制系統》等軟件產品進行了登記,并發給軟件登記證書。
被告巨靈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開發及信息咨詢。2003年5月,萬遞公司訴稱巨靈公司采取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了其大量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侵權,并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證據保全。2003年5月20日,法院依法對巨靈公司采取了證據保全措施,復制了涉嫌與萬遞公司商業秘密有關的1856份計算機文檔,并查封、扣押了涉嫌侵權的計算機主機。經查閱巨靈公司的賬冊,沒有發現萬遞公司所稱的巨靈公司取得該商業秘密而支付報酬給萬遞公司員工的財務憑證。
經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被保全的部分計算機文檔進行質證,雙方確認其中的技術信息部分與原告萬遞公司提交的前述四套軟件的文件目錄名稱相同,但文件的字節數、更改時間不同。在質證過程中,打開其中的wiseI文檔,在電腦中顯示的內容為原告的Wise導航系統(2.0版)簡易安裝說明。為確定被保全的計算機文檔內容是否與原告的前述四套軟件一致,或者是在原告四套軟件的基礎上修改而來,法院擬委托有關鑒定機構對軟件專業技術問題進行鑒定并通知雙方當事人預交鑒定費用,原告預交了6萬元鑒定費用,但被告拒絕預交鑒定費用,使鑒定工作無法進行。
在質證過程中,打開被保全的計算機中的有關文檔,在電腦中顯示的內容包括:原告萬遞公司的Wind金融工程數據庫介紹,Wind資訊項目服務報價單,Wind服務標準,原告的華南地區客戶資料,原告為客戶作的項目分析報告,原告的員工績效考核表、經營業績匯報表、聘用合同、保密協議等。在上述保密協議的格式條款中,原告將其軟件技術資料、經營策略、策劃報告、財務數據、人事行政文檔、客戶資料等均列為商業秘密,要求員工不得復制、泄露。
被告巨靈公司認為法院保全的計算機文檔,系原告派人或者通過遠程操作復制到被告計算機上的,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
四、法院審理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萬遞公司所有的四套軟件技術沒有公開為社會公眾或同行業者知悉,具有一定的實用性和市場價值;原告將其軟件技術信息及財務、人事、行政文檔以及客戶資料等經營信息存儲在其電腦系統中,要求員工按保密協議對以上信息保密,并且在軟件服務合同中也要求客戶承擔保密義務,應視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因此,應認定原告請求保護的有關商業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屬于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
對法院從被告巨靈公司處保全所得的計算機文檔資料,已經當庭質證的部分文件均屬于原告萬遞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內容,雙方亦確認軟件文件目錄與原告舉證相一致。在被告拒絕預交鑒定費用,無法對軟件的內容作專業技術鑒定的情況下,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而,可以確認法院保全的被告計算機文檔資料是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被告認為原告在起訴前已事先將有關文檔復制到被告的計算機上,栽贓起訴被告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法院不予認定。且被告沒有舉證證明其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了原告上述商業秘密,故可認定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立即停止侵權,不得使用并銷毀存儲在其電腦中的原告的商業秘密。
在結合原告軟件技術的市場價值、被告侵占原告商業秘密內容、被告作為同行業競爭對手已知悉原告的大量商業秘密信息等情況,并考慮原告調查侵權和訴訟的合理成本,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巨靈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業秘密,不得使用并銷毀其電腦中與原告商業秘密有關的文檔資料;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損失50萬元。
萬遞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認定巨靈公司未通過合法途徑取得萬遞公司內容繁多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萬遞公司的商業秘密正確,但判決巨靈公司賠償萬遞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明顯偏低;《反不正當競爭法》雖未明確規定侵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方式,但《民法通則》第134條明確規定了民事責任的幾種方式,其中包括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但原審以公開賠禮道歉缺乏法律依據,駁回萬遞公司對該方面的訴訟請求顯屬錯誤。
巨靈公司亦不服原審判決,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在巨靈公司處保全到計算機硬盤里存儲的萬遞公司的文檔,是巨靈公司遭他人栽贓陷害的結果,故原審認定巨靈公司侵犯萬遞公司商業秘密無事實依據;原審判決巨靈公司賠償萬遞公司50萬元損失缺乏事實依據等。
廣東省高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證據,萬遞公司的軟件技術信息及財務、人事、行政文檔及客戶資料等儲存在其電腦硬盤中的經營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及經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個構成要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根據原審法院從巨靈公司處保全取得的計算機軟件文檔資料,經庭審質證,部分文件屬萬遞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內容,雙方亦確認軟件文件目錄與萬遞公司提交的證據相一致。由于巨靈公司拒絕預交鑒定費,原審法院無法委托有關鑒定機構對軟件內容進行專業技術鑒定,在這種情況下,巨靈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因此,原審法院保全取得的巨靈公司計算機文檔資料可以確認為萬遞公司的商業秘密,而巨靈公司未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了萬遞公司的商業秘密,侵犯了萬遞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針對萬遞公司稱稱原判判處的賠數額明顯偏低的上訴理由,由于萬遞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故原審法院根據萬遞公司軟件技術的市場價值、巨靈公司的侵權性質、萬遞公司為調查侵權及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判決巨靈公司酌情賠償萬遞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并無不當。另外,針對萬遞公司稱原審法院以賠禮道歉缺乏法律依據,駁回其該訴訟請求顯屬錯誤的上訴主張。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雖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賠禮道歉,但本案屬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侵犯的是財產權,并無損害萬遞公司的商譽等,原審法院不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未支持萬遞公司要求巨靈公司在有關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同時,巨靈公司侵權行為影響并不大,未達到要賠禮道歉才能消除影響的程度。因此,萬遞公司要求巨靈公司在有關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巨靈公司稱萬遞公司在起訴前已將被控侵權的有關文檔資料復制到巨靈公司的計算機上,當原審法院保全證據時,被保全的硬盤里當然存儲有萬遞公司的文檔資料的主張。由于巨靈公司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對該方面的上訴請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綜合本案已掌握的證據,可以認定巨靈公司未通過合法途徑取得萬遞公司的商業秘密,侵犯了萬遞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廣東省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原告萬遞公司在本案的一、二審中均提出要求被告巨靈公司在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同時,在有關報刊上刊登聲明,公開賠禮道歉,但一、二審法院卻都以本案屬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侵犯的是財產權,并無損害萬遞公司的商譽等,不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駁回了其該訴訟請求。那么,商業秘密中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具體有哪幾種,又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呢?
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的民事責任是侵權行為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相關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法規,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了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等有關規定,侵權行為人民事責任的承擔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有在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以及返還財產。法院應根據當事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并依據所查明的事實作出相應的判定。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第六條對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作了非常具體的規定:“侵權行為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為因其侵權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得到“填平”和“彌補”為限,不實行懲罰性的民事賠償。”
(一)對于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時限一般綜合考慮商業秘密本身的性質、技術含量的多少,掌握的難易程度。如訴訟中商業秘密仍處于除當事人之外的秘密狀態,一般判令侵權行為人應在該商業秘密被公開之前不準披露、使用的永久性保護。
對于某種商業秘密(如客戶名單),其特殊性決定了長期禁止侵權行為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內容將影響其生計。如當事人未約定競業禁止情況下,無限期地禁止離職的員工使用其在任職期間所知悉的客戶名單,往往會嚴重影響離職員工的生計。對于此情況下受到侵害的商業秘密,可以考慮在一定適當的期限內禁止侵權行為人使用,而不是一概的判令無限期的予以保護。
(二)侵權行為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針對侵犯商業秘密的不同行為表現形式,可依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做出相應的判令:
1、對于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一般判令侵權行為人返還商業秘密的載體,并不準泄露該商業秘密。
2、對于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一般判令侵權行為人賠償經濟損失,披露人在一定期限內不準使用該商業秘密。
3、對于違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一般判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具體標準為權利人受到損失或侵權行為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權利人對該兩種計算方法有選擇權。
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計算賠償額,應主要考慮下列因素:商業秘密的成熟程度,商業秘密的利用周期長短以及是否可重復利用,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和轉讓情況,市場的容量和供求關系,受侵害的權利人生產、經營收入的實際減少量,商業秘密研制開發的成本等。
以侵權行為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計算賠償數額,由侵權行為人賠償權利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侵權行為人因此所節約的研制、開發成本等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參考。
(三)權利人請求賠償制止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費用,如調查費用、律師代理費用等,只要有相應的合法證據,且該部分支出在合理限度之內,可以予以保護。
(四)侵權行為人非法所得和權利人受到損失數額的證據難以收集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5000元~50萬元范圍內酌定侵權賠償數額。酌定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受到侵害的商業秘密的性質、技術含量、掌握的難易,權利人利用商業秘密從事生產、經營的時間和規模,權利人為獲取該信息所投入的人力、財力以及侵權行為給權利人的生產、經營造成影響的大小等因素。
關于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是否包括《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所規定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河南省高院的指導意見中并未表述。筆者認為,首先應明確的是侵犯商業秘密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但在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影響較大并損害到權利人的商譽時,法院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