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20) / 已閱5953次
恩平衛冠化工有限公司與羅某等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上訴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江中法民初第195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95號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的技術鑒定屬于民事鑒定,因而在訴訟過程中,對于一份有爭議的證據,只有在滿足法院認為是“專門性的問題”以及法院“認為需要鑒定”這兩個條件時,法院才能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程序。
三、基本案情
2000年6月,羅某應聘為恩平衛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衛冠公司)工程師,負責香皂紙、沐浴鹽、沐浴球三種產品的研究開發及回答衛冠公司客戶的咨詢。2001年7月,羅某從衛冠公司處離職。2000年5月,吳某應聘為衛冠公司生產管理人員,在衛冠公司處從事生產管理工作。2003年5月,吳某從衛冠公司處離職。羅某和吳某在受聘于衛冠公司期間,與衛冠公司分別簽訂有《雇員合約書》,其中約定員工“在職期間及離職三年內必需嚴守公司秘密,不可直接或間接對任何人、機構、媒體或單位等等泄露或提供任何與本身工作或公司有關資料(包括合股、出售、商業及非商業行為、協助、代理、經營或制造同樣產品),否則,須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該《雇員合約書》中沒有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也沒有約定因競業禁止而支付羅某和吳某補償金。
羅某和吳某于衛冠公司離職后,均于2003年進入恩平市友邦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邦公司),分別負責指導友邦公司的產品開發、技術研究和參與友邦公司的生產管理活動。友邦公司生產與衛冠公司同類產品,如香皂紙、沐浴球、沐浴鹽。
后衛冠公司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對羅某和吳某提起訴訟,要求該二人立即停止使用衛冠公司的商業秘密,停止履行在友邦公司的職務,并對侵犯衛冠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賠償。
四、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羅某和吳某與衛冠公司所簽的《雇員合約書》均約定員工在職期間或離職三年內必須嚴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或提供任何與其工作或公司有關資料,但并無限制或禁止員工在同類行業或公司工作或任職的條款或內容。因而羅某和吳某有在離職后自主擇業或就業的自由,只是負有不得泄露衛冠公司商業秘密的約定和法定的義務。因此,衛冠公司要求羅某和吳某應立即停止履行在友邦公司職務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衛冠公司關于羅某、吳某侵犯其商業秘密的問題,由于衛冠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產品配方與友邦公司同類產品配方相同,也不能證明羅某和吳某有泄露其產品配方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行為。故綜上,法院作出了駁回衛冠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
衛冠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衛冠公司認為若法院認真將其米紙配方和羅某和吳某的香皂片配方進行比較,很容易即能發現該二者存在基本上一一對應的原料成份關系和后者覆蓋前者的重量配比關系,而原審承辦法官沒有認真閱讀和理解證據所包含的有關內容,在遇到專業性的、難以理解的問題時,也沒有依職權向有關專家咨詢或組織技術鑒定。故原審認為衛冠公司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與友邦公司同類產品配方相同,也不能證明羅某、吳某有泄露衛冠公司上述產品配方的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行為時錯誤的。羅某、吳某認為原審判決正確。
在二審庭審時,衛冠公司進一步明確其要保護的商業秘密的范圍是“米紙配方”,羅某、吳某對此沒有異議。針對衛冠公司的上訴,廣東省高院認為:本案的爭議僅在于羅某、吳某在友邦公司使用的“香皂片”配方是否與衛冠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的“米紙配方”實質相同。經過對原審法院保全的羅某手寫并由友邦公司保存的“香皂片”配方與衛冠公司“米紙配方”的對比,法院認為兩者原料成分的配比比例不同,且衛冠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哪些原料成分為同一物質或同類物質,故不能認定該二配方構成實質性相同,羅某、吳某使用的產品配方沒有侵犯衛冠公司的商業秘密,衛冠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廣東省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原告衛冠公司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院沒有對其主張權利的米紙配方和被告羅某、吳某的香皂片配方進行比較,也未依職權向有關專家咨詢或組織技術鑒定即認定兩產品配方不同的做法存在錯誤。但二審法院在仍未對存在爭議的兩產品配方進行鑒定的情況下,還是判決駁回了衛冠公司的上訴請求。那么,什么是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的技術鑒定,在滿足什么情況時,法院才應依職權啟動民事司法鑒定程序呢?
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中的規定,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的技術鑒定是指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審理過程中,依照規定的程序、形式和要求,由鑒定機構對案件所涉技術信息內容進行審查和評價,做出科學、正確結論的過程。
由于該技術鑒定屬于民事鑒定,而民事鑒定的申請應是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嚴格實行與舉證責任相一致的原則,因而只有在滿足《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及《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依職權主動啟動鑒定程序。首先,必須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法院才應當主動調查收集。對于專門性問題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法院才會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其次,法院也不應主動超過當事人申請的范圍進行鑒定;再次,民事鑒定的決定與委托權,一律由法院行使。在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則由人民法院指定;最后,法院決定委托鑒定后,應要求當事人明確鑒定的對象及其范圍,主要包含權利人所訴被侵權商業秘密是否為公知技術,被侵權人使用的技術與權利人商業秘密相同與否等。還應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完整的資料供鑒定使用,否則,承擔鑒定結論對其不利的后果。
另外,法院只能就專業技術事實提出鑒定委托,權利人的技術、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被訴侵權人是否侵權等不是委托鑒定的范圍,應由人民法院根據相應證據做出判定。在鑒定結論存在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等情形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應予準許。
由此可見,對于一份有爭議的證據,如果不滿足法院認為是“專門性的問題”以及法院“認為需要鑒定”這兩項,那么法院就不能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程序。而在本案中,衛冠公司在一審中并未主張申請法院進行技術鑒定,且二審法院在經過對原審法院保全的羅某手寫并由友邦公司保存的“香皂片”配方與衛冠公司“米紙配方”的對比,已可以認定兩者原料配方成分的配比比例不同的情況下,法院不認為該兩個產品配方是“需要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故而對衛冠公司認為羅某、吳某使用的產品配方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訴由不予支持的做法,是完全正確的。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