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20) / 已閱8603次
四維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終字第10號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商業秘密侵權糾紛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進行管轄,由于銷售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產品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使用商業秘密的過程,通常即制造侵權產品的過程,當侵權產品制造完成時,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因而,商業秘密侵權產品的銷售地法院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不具有管轄權。
三、基本案情
2004年4月8日,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以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廣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國公司(以上四被告為侵權產品生產者)、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以上二被告為侵權產品銷售者)侵犯其乳化型壓克力感壓膠外加增粘劑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為由,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萬元。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立案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后,經過原告兩次訴訟請求的變更,賠償請求最終被確定為1.5億,之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準許了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權轉移的請求,將案件收至廣東省高院管轄。2005年6月6日,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補充遞交了《民事起訴狀》。根據該起訴狀,四維公司主張其“乳化型壓克力感壓膠外加增粘劑技術信息”被艾利丹尼森公司在中國申請了“增粘乳液壓敏膠粘劑”專利,侵犯了其商業秘密。
2004年10月13日,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國公司以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上海四維企業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壓敏粘合劑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向江蘇省高院提起訴訟,并被受理。2005年11月8日,江蘇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認為,本案與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以艾利丹尼森公司等侵犯其商業秘密之訴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的糾紛,因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時間早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又因級別管轄原因移送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故裁定將該案移送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之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廣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國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主要理由有:本案移送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可以有效阻止四維公司等的惡意訴訟;因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且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時間晚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關聯案件的立案時間,故本案應當移送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四、法院審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侵犯商業秘密糾紛,被告艾利廣州公司的住所地在廣東省廣州市,被告艾利昆山公司和艾利中國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蘇省昆山市,被告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的住所地在廣東省佛山市。依據民事訴訟法,上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地域上的管轄權,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又因本案爭議標的大,根據級別管轄的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移送的本案的管轄權。鑒于級別管轄的變更并非兩次獨立訴訟,故立案的時間仍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時間2004年5月7日為準,故2004年10月1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受理的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國公司訴四維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案的受理時間晚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受理時間,根據有關立案管轄、移送管轄的規定,裁定駁回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國公司、艾利廣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
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國公司、艾利廣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并向最高人民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僅為銷售者,其行為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不應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其住所地法院,即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就沒有管轄權。這樣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立案時間應為2005年6月,晚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關聯案件的立案時間,故應當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基于當事人間的歷史行為,認為本案移送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可以有效阻止四維公司的惡意訴訟。據此,請求法院撤銷原審裁定、指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
被上訴人則答辯稱: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除了銷售,也使用了侵權設備和工藝進行分條、切張等,故佛山市既是侵權行為實施地,又是侵權結果發生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該案管轄權依法轉移至廣東省高院后立案時間仍以轉移前的立案時間為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因為立案時間相對較晚,故無管轄權;并且管轄權異議糾紛是程序問題,惡意訴訟問題與本上訴案沒有關聯性。
二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并不屬于該法所列明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因此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被控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的行為,以及其被控使用侵犯原告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的行為,均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又因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業秘密的過程,通常是制造侵權產品的過程,當侵權產品制造完成時,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不宜將該侵權產品的銷售地視為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發生地。故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能因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的上述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而具有本案的管轄權。
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在二審提出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使用侵權設備和工藝進行分條、切張等的答辯意見,因起訴狀中沒有相關記載且其未提交初步證據予以證明,故此也不能成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依據。
綜上,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基于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但因本案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的糾紛,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立案時間早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立案時間,故本案應移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合并審理。原審法院對本案管轄權的認定有誤,應予糾正。關于上訴人提及的惡意訴訟問題,因與管轄權異議無關,不再評判。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故被告艾利廣州公司的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被告艾利昆山公司和艾利中國公司的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被告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的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的有關法院均有地域上的管轄權,故由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但二審法院卻以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并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明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認為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能因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的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而具有本案的管轄權,并最終將該案移送至上訴人所主張的江蘇省高院進行合并審理。以此,本案中,我們主要來探討的是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問題。
首先,既然是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法院管轄,首先須明確的是何為商業秘密糾紛中的侵權行為。
由于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具有特殊性,法律一般會將侵權行為以列舉的方式列明,故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可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僅包括以上列舉的幾種行為模式,只有在行為人實施以上行為時,才可對其追究侵權責任,而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顯然不包括在內。
其次,應明確的是法律對于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由于現有法律對于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的管轄確定問題尚未有明確、特別的規定,故仍應適用一般民事訴訟中的管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由此可見,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進行管轄。
最后,由于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業秘密的過程,通常是制造侵權產品的過程,當侵權產品制造完成時,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故不宜將該侵權產品的銷售地視為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座談會》中所指出的:“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為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因此,綜上所述,商業秘密侵權產品的銷售地法院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是沒有管轄權的。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