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1-1-4) / 已閱9269次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訴裴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
一、案件來源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5)西刑二初字第93號刑事附帶民事、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高民終字第1323號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只有在因人身權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情況下,被害人才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罪而言,其中既不涉及因人身權利遭受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也不涉及因財物被毀而遭受物質損失。因此,商業秘密權利人只能以通過在刑事訴訟程序后,單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三、基本案情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以下簡稱“西重所”)以冶煉、軋鋼、重型鍛壓和環保設備的設計為主攻方向,板坯連鑄設備的設計制造是該所的拳頭產品,為該所帶來了豐厚利潤。為了保護研究所的知識產權,西重所于1996年制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在與本單位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亦明確了職工的保密義務。被告人裴某原為西重所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從事板坯連鑄的專業設計工作。在職時與西重所簽有《勞動合同書》,其中約定員工須保守單位商業秘密。
2000年1月,西重所通過與凌鋼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承接了凌源二號板坯連鑄機主體部分的設計工作,包括結晶器、結晶器震動、零號段、扇形段。2001年6月,凌源二號板坯連鑄機投產。同年10月26日,按照合同約定,西重所向凌鋼公司提供了凌源二號主體設計電子版圖紙的光盤。同月,被告人裴某在其使用的電腦中發現有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光盤,即擅自將上述光盤里的內容拷貝到自己的電腦里。2002年8月,裴某向西重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其后即應聘到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公司擔任副總工程師。同年12月,裴某正式與西重所解除勞動合同。
2002年9月28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公司與川威公司簽訂《135×750mm二機二流板坯連鑄機總合同》及附件,合同總價為人民幣7296萬元。裴某為該項目的技術負責人。2002年國慶休假期間,裴某返回西安,將凌鋼二號主體設備設計電子版圖紙拷貝到隨身攜帶的筆記本電腦中帶回武漢,并隨后將該些圖紙放到中冶公司局域網內。中冶公司的設計人員利用局域網提供的圖紙,在短時間就完成了川威公司項目的設計。同年10月19日,中冶公司又與泰山公司簽訂《135×800mm二機二流板坯連鑄機總合同》及附件,合同總價為人民幣7560萬元,裴某亦為該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中冶公司設計人員將給川威公司的設計圖紙復印,用在泰山公司項目設計中。在完成這兩個項目的設計工作后,中冶公司將圖紙交付給西冶公司,委托西冶公司按圖制造。
2003年7月,西重所的工作人員在西冶公司發現中冶公司委托加工的川威、泰山項目板坯連鑄機設備圖紙上有西重所的標題和標號。西重所遂以其商業秘密被侵犯向公安機關報案。西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后,查明西冶公司使用的圖紙來自于裴某向中冶公司提供的圖紙,遂調取相關圖紙送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華科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結論是:中冶公司為川威公司、泰山公司設計的板坯連鑄機圖紙,從裝配圖和零件圖所表現的結構功能看,與西重所設計的圖紙無本質區別。又經西安大學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鑒定:西重所的凌鋼二號150×750mm板坯連鑄機技術具有不為公眾知悉的特征,符合商業秘密中技術秘密的法定條件。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裴某以盜竊手段獲取西重所構成商業秘密的技術圖紙,并提供給中冶公司在川威公司、泰山公司設計、制造板坯連鑄機時使用,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 (二)項,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西重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公開合并審理。
四、法院審理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
一、凌鋼連鑄機主設備設計技術是否構成西重所的商業秘密。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西重所通過長期的努力在板坯連鑄技術方面研究、開發,形成了獨特的設計技術。凌鋼二號板坯連鑄機就是西重所為凌鋼公司設計的,該技術含有不對外公開、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并經西重所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時又與單位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職工的保密義務。另外,鑒定機構所作的司法鑒定結論也認定凌鋼連鑄機主設備技術是西重所的商業秘密。故可以認定西重所的凌鋼連鑄機主設備設計技術為西重所的商業秘密。
二、中冶公司取得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是否合法。根據被告人裴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其已承認其在西重所工作時,在自己使用的電腦中發現有一張刻錄著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的光盤,便將該圖紙拷貝下來。后其到中冶公司工作時發現中冶公司參與到川威公司、泰山公司項目時,將其拷貝的西重所的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上傳到中冶公司局域網上供中冶公司的設計使用。后裴某雖在法庭上當庭翻供,稱帶到中冶公司的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是其利用業余時間自己在家中設計的,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中冶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則以馬鋼設計院參與凌鋼連鑄機設計的合同、技術協議、證人證言和中冶公司的會議紀要、中國冶金建筑集團公司證明等證據,堅持認為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是中冶公司從馬鋼設計院合法取得的。但根據現有證據,可知馬鋼設計院雖然參加過凌鋼連鑄機設計,但其僅負責設計工廠和除主設備外的其他設備。為了便于馬鋼設計院安裝機器,西重所必須將主設備總圖提供給馬鋼設計院,但未向其提供凌鋼連鑄機主設備詳圖,且被告人裴某沒有參與西重所凌鋼連鑄機設計過程等,故可知二者顯然存在矛盾。中冶公司只能從裴某處取得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非通過合法渠道取得。
三、中冶公司能否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被告人裴某受聘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公司,是項目技術負責人。裴某為完成中冶公司交付的設計任務,將竊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西重所的技術秘密上傳到中冶公司局域網,供中冶公司的設計人員在為川威公司、泰山公司設計、制造板坯連鑄機時使用。裴某是為履行公職而直接侵權,其行為屬于單位侵權,應當由其所在單位中冶公司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且在客觀上,中冶公司也是依靠裴某上傳的圖紙,才能在短時間內為川威公司、泰山公司完成板坯連鑄機的設計、制造工作,從而謀取了巨額利潤。中冶公司的行為與裴某的行為共同導致侵犯西重所合法民事權益的損害結果發生,均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單從民事角度講,中冶公司也應對西重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可以將中冶公司列為本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四、西重所遭受的損失數額如何計算的問題。中冶公司與川威公司、泰山公司簽訂的兩個板坯連鑄機設計、安裝合同,總金額為14856萬元。由于中冶公司在這兩個合同中獲取的利潤從現有財務賬目中無法確定。故按照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關于板坯連鑄機成套設備設計、制造的平均利潤為12%的專家評估意見計算,中冶公司從這兩份合同中所獲的利潤可以認定為14 856×12%=1782萬元。
綜上,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是不對外公開、且能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西重所帶來經濟利益的技術信息。西重所通過制定規定,與單位職工簽訂含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對此技術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使此項技術成為該單位的商業秘密。被告人裴某利用工作之便盜竊該商業秘密,并提供給他人使用,使西重所遭受1782萬元的經濟損失,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公司為了謀取巨額利潤,利用他人的商業秘密履行合同,既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受益人,也是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西重所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裴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裴某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被告人裴某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公司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西重所經濟損失1782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裴某不服,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西重所、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公司同時就附帶民事判決部分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西重所與裴某、中冶公司就本案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并已接受了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調解書。
裴某上訴稱:上訴人提供的圖紙鑒定報告以及公開出版的書籍均證明凌鋼連鑄機主設備技術是公知技術,并非商業秘密;原審片面采信華科鑒定中心、西交大鑒定所不具備證明效力的鑒定結論,是錯誤的,請求重新鑒定;上訴人未竊取西重所的凌鋼連鑄機技術資料,也未交予中冶公司使用;即使認定上訴人的行為給西重所造成損失,損失數額也只應以西重所收取凌鋼公司的設計費148萬元為限。這個數額不符合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定罪標準請求撤銷原判,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凌鋼連鑄機主設備設計具有實用性,不為公眾所知悉,并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亦經權利人采取了相關的保密措施,因此該技術是權利人西重所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上訴人裴某身為西重所的高級工程師,明知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是西重所的商業秘密,且在與西重所簽訂過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對西重所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將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的電子版私自復制據為己有,后又將該電子版交由中冶公司使用,以至給西重所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裴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依法懲處。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裴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駁回。
綜上所述,陜西省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西重所在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裴某以侵犯商業秘密罪提起公訴后,將裴某及中治公司共同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西重所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那么,什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滿足哪些條件,侵犯商業秘密罪是否能夠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符合以下條件:(1) 原告必須是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即法律中所說的被害人;(2)有明確的被告;(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4)原告因人身權利遭受侵犯或因財物被犯罪分子損害而遭受物質損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為造成的;(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由此可見,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都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只有因人身權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案件,法院才會受理。故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罪而言,其中既不涉及因人身權利遭受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也不涉及因財物被毀而遭受物質損失,依法不應屬于法院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因此,本案中西安市中院受理、審理西重所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做法應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也被許多法律專家認為是錯誤地、跳躍式援引法律規定,屬于典型的“民事糾紛通過刑事手段解決”。
綜合上述分析,可知侵犯商業秘密罪由于不屬于法定的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通常情況下是不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但這并不是說商業秘密權利人就不能再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了。如有必要,權利人是可以通過在刑事判決后向侵權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