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1-1-4) / 已閱6868次
姚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
一、案件來源
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2006)鎮徒刑自初字第7號判決書、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鎮刑二終字第25號裁定書。
二、案件要旨
通過提起刑事訴訟往往能更快、更好的獲得賠償,并可立即制止侵權人繼續泄露商業秘密,防止擴散,因此,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且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商業秘密權利人可選擇以刑事自訴的方式追究侵權人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三、基本案情
1997年年底,焦化公司成立石墨化焦施工組,并先后任命被告人姚某為副總指揮兼技術負責、技術開發中心副主任兼科研所所長、副總工程師、鎮江金陽高碳材有限公司技術責任人。其后,焦化公司自行研制出生產高純石墨碳材的連續石墨化生產工藝技術。經江蘇省科技咨詢中心鑒定,該技術屬非公知技術。1997年11月和2000年9月,焦化公司兩次與被告人姚某簽訂商業秘密保護協議,對公司商業秘密的范圍、保密措施、獎勵與處罰、職工離職后的保密義務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姚某承諾其無條件、永久保守焦化公司的商業秘密,如因故去其他單位,保證不參與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工作,三年內不從事與公司相關的業務等。至2004年4月,被告人姚某在焦化公司每月領取保密津貼200元。
2004年1月至3月間,晉陽公司董事長段某、副總經理吳某經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姚某后,即多次邀請其到晉陽公司合作建立煅后石油焦石墨化工廠。同年3月10日,姚某違反其與焦化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與晉陽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合作完成與焦化公司“高純石墨碳材”的同類產品,即煅后石油焦連續石墨化生產項目,晉陽公司向姚某支付酬金300萬元。同月12日,晉陽公司向姚某提供的開戶行及賬號匯入人民幣100萬元。同年6月10日,姚某向焦化公司提出辭職,并與焦化公司解除合同。
2004年5月至7月,被告人姚某先后兩次去晉陽公司指導解決煅后石油焦石墨化爐的改造。期間,姚某向晉陽公司披露了“連續石墨化生產工藝技術”中的溫控、絕緣保溫等系統關鍵技術;對晉陽公司的生產過程中存在的的設備和技術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將焦化公司的核心技術碳磚作為爐襯的生產廠家康達碳素材料廠告訴吳某,并主動與該廠廠長聯系,告知其按焦化公司的規格尺寸生產,后吳某在該廠購得與焦化公司同樣規格尺寸的碳磚1800塊等行為。被告人姚某的上述行為使焦化公司所擁有和掌握的連續石墨化生產工藝專有技術嚴重外泄,給焦化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被告人姚某依協議可獲利300萬元,實際已獲取100萬元。焦化公司據此認為姚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鑒于公安機關不予追究姚某的刑事責任,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姚某的刑事責任,并賠償自訴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50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姚某退出贓款人民幣100萬元。
上述事實有司法鑒定報告、保密協議、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
四、法院審理
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焦化公司的生產高純石墨碳材的連續石墨化生產工藝技術,是其單位科研人員通過多年的研究自行開發的,具有專業性,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焦化公司創造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且經焦化公司采取了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向員工支付保密津貼等保密措施,故該生產工藝技術構成商業秘密,為法律所保護。被告人姚某在職期間和離職后違反了權利人焦化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從中實際獲利100萬元,并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應予處罰。
由于被告人姚某的行為給自訴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但該賠償應限于自訴人所受重大損失的數額,對超過損失數額部分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姚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姚某賠償自訴人焦化公司損失人民幣100萬元。
判決后,姚某不服,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生產高純石墨碳材的連續石墨化生產工藝技術”并非商業秘密;上訴人僅是對“溫控”、“絕緣保溫”等部分提出自己的初步看法,并未向晉陽公司提供任何實質性的技術,沒有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晉陽公司研制的新產品并未投入生產,故其未給自訴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并認為針對上訴人姚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1)焦化公司自主研發的連續石墨化生產工藝技術,經鑒定機構依法定程序鑒定等證據證明,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應受法律保護;(2)上訴人姚某通過修改圖紙或現場指導等方式,對晉陽公司石墨化焦電煅爐的溫控系統提出改建議,提供了生產方面的技術指標參數,并幫助晉陽公司解決爐內襯材料的選取和采購工作等,其行為直接泄露了相關的商業秘密;(3)晉陽公司研制的高純石墨碳材雖未投產,但上訴人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致使商業秘密外泄,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該損失數額可按上訴人的實際獲利所得認定。據此,上訴人姚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公安機關經過多方偵查,始終無法確認焦化公司重大損失的數額,只好作出撤銷案件,不予追究姚某刑事責任的決定。但由于侵犯商業秘密案屬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因此,焦化公司便以此為依據,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那么,什么是刑事自訴案件,向法院提起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自訴案需滿足哪些條件呢?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由于侵犯商業秘密案(屬于侵犯知識產權案的范疇)屬于法條中所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因此侵犯商業秘密案也屬于可提起刑事自訴的范疇。
根據自訴案件的特征和法律的相關規定,提起侵犯商業秘密刑事自訴案件的條件為:(1)有適格的自訴人。即遭受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才有資格提出;(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即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并在訴狀中列明起訴的罪名是侵犯商業秘密罪,以及請求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即商業秘密權利人在提起自訴時,須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被告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證據;(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并在追訴時效內提起。即商業秘密權利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有關規定,在法定的追訴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由于通過刑事途徑往往能更快、更好的獲得賠償,并可立即制止侵權人繼續泄露商業秘密,防止擴散,很多商業秘密權利人愿意選擇以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但由于商業秘密案的成敗與否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證據,因此權利人在選擇以自訴方式提起刑事訴訟時,應注意收集證據,并可委托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專業的鑒定,對權利人信息是否具備的非公知性、經濟價值與實用性以及與侵權人的信息、雙方信息的對比結果等做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