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旺生 ]——(2010-12-28) / 已閱6440次
如何認識“化名”報道?
郭旺生
某報社記者對某地一賣淫嫖娼的事件,在報紙上予以報道。文章中使用化名張三對一個嫖客的經歷進行報道。恰好該地就有一個人叫張三。于是張三向法院起訴,請求報社和記者以侵害其名譽權為由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決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
這里就引出這樣一個問題了,文中的張三是否彼“張三”?這是認定是否侵權的關鍵所在。若不能認定,則原告的身份不適格。確定新聞作品中的人物是否確指原告,筆者認為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素:一是報道中的人物描述與現實中的那個人基本相似。就是說,文中描述的主角與原告的外貌,職業,行為舉止,遭遇境況等等均相似。二是報道中的主角與原告的所處環境,所處的各種社會關系等相似。三是原告熟悉的人看了報道后會認為報道中的主角即為原告。不具備上述三項條件的,即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即原告不是適格的原告。
現實生活中,媒體的各種報道,尤其是負面報道,都有可能使用化名進行描述。中國人口眾多,同名同姓的人不計其數,化名也是如此,在報道中出現與無關人員同名同姓的事情時有發生。其實,對于這個問題,關鍵不在于名字是否相同,而在于負面報道是否能引導人向原告身上套。
郭旺生律師聯系方式:QQ:1462647942 郵箱:dffy1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