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旺生 ]——(2010-12-31) / 已閱4647次
談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
郭旺生
如果涉嫌侵權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商標注冊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則無須對是否馳名商標作出認定,當事人提出的,也應予以駁回。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可以直接適用一般商標的保護規定。商標法律將一般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限制在“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之內,其目的在于避免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而法律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則實行“跨類保護”,不同種類、不同服務仍可能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
在司法實踐中,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予以審查認定是否馳名商標:
1、侵權人的商品與服務與注冊的馳名商標屬于不同種類,要求跨類保護。
2、未注冊馳名商標,但權利人認為符合馳名商標的條件,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3、涉及利用馳名商標進行搭便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在具體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需要證明其在社會上享有較高聲譽、有證據證明其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這個可以通過做廣告來達到)符合上述條件即符合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條件。筆者經常聽人說,“這個公司這么出名了,為何還做廣告?”,這有營銷的目的在里面,但還有一點就是他們希望保持公眾的關注度,熟知度,這是保持商標馳名的重要舉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