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昆 ]——(2011-1-18) / 已閱5954次
“天價過路費”中的公物法基本知識
劉建昆
公路,無論收費與否,屬于道路公物的一種。按照公物法的一般看法,公物在常態(tài)上應當屬于政府政府投資并擁有物權,負有養(yǎng)護義務,具有公物管理權和公物警察權的公有制財產。
公物的有償使用,是一個很令人糾結的問題。一方面行政法理論上并不禁止收取公物使用費,甚至可以說,理論上是支持的。如民國學者白鵬飛所云:“一面取得特別使用之權利,同時,即與此相應,而負擔特定之義務。其義務之內容,雖有種種之不同,就中最重要者,不外特別負擔之義務,及使用費或報償金之完納義務耳。”另一方面,實務中作為特許使用公物的范圍過大,以及過于高昂的公物使用費事實上卻造成了天怒人怨。按照收費主體劃分,過路費的收取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行政收費: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公路就沒有行政規(guī)費,只是采取了其他的征收手段,如養(yǎng)路費,燃油稅等等,已經包含了公物使用費用。
公營造物收費:在我國,依托一定的公物而設立事業(yè)單位,并進行收費的做法十分普遍。這種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造成公物性質的困惑,公路究竟是行政公物,還是營造物公物?由此,其收費性質也很難從外觀上認定為行政征收。但我是主張最好仍然作為行政關系的來處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guī)定:建設和管理政府還貸公路(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yè)、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應當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依法設立專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
企業(yè)收費:經營性公路(即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yè)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事實上,公路收費只是公路公物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附屬項目,即政府為了節(jié)約修筑投資而讓渡了其收費權。我認為,這種讓渡,本質上并不能改變公物的屬性,所以這種所謂收費權受讓,在法理上完全可以視為行政權力的委托,而延伸出來的所謂企業(yè)收費,本質上仍然擺脫不了依托行政權力進行公物行政收費的性質。還有網友認為,天價過路費中的超載費,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這種說法細想起來并非毫無道理。
從天價過路費案件中,折射出來的公物法問題很多,上文只是簡單梳理一下本人的思路,希望網友能有更深入的研究。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