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凌志 ]——(2011-1-18) / 已閱7574次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案由及法律適用淺析
張凌志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首先應當確定案件的案由。案由的確定應根據不同訴因所界定之民事責任性質而定,因此,在確定案由之前必須對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做出界定。關于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目前主要有兩種不同觀點:一是契約責任說。該觀點將醫患關系視為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即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責任性質界定為違反民事合同的契約責任,認為醫療機構由于未盡到謹慎義務而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出現過錯或差錯,致使醫療事故或損害患者身體的損害事實發生,因而應當承擔相應的合同違約責任。二是普通責任侵權責任說。該觀點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民事責任視為普通侵權民事責任,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由于其過失或過錯的醫療行為導致了醫療事故或其他損害事實的發生,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因此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本人認為,患者到醫院就醫,雙方之間首先形成的是一種合同關系,由于合同的標的物比較特殊,是病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所以當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由于其過失或過錯的醫療行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時,就構成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竟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受損害方可以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訴因主張權利。審判實踐中,當受損害方選擇違約之訴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人民法院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將案由確定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當受損害方選擇侵權之訴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應根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為標準將案由確定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選擇違約之訴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選擇侵權之訴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選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和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稱《條例》)等。在侵權之訴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應當適用《條例》的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民法通則、《解釋》處理。重要的是,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除應當參照適用《條例》的規定計算有關項目的損害賠償數額外,對《條例》未涉及的賠償項目,應適用人身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賠償。這樣可以避免構成醫療事故反而比不構成醫療事故獲得的賠償更少的矛盾和賠償項目存在差異的矛盾。
黑龍江省伊春市湯旺河區人民法院 張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