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佰林 ]——(2011-1-18) / 已閱7682次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類型
蘇佰林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第1款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年滿18周歲,就可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實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為。
對于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民法通則第11條第2款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只能獨立實施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既言限制,意味著這種行為能力并不完全,就限制的范圍而言,只能獨立實施與年齡及智力相適應的行為,否則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無論數額大小,無須法定代理人代理,屬其民事行為能力范圍,這是合同法對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一個補充,也對確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有認知價值。
民法通則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分兩類。對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即認定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采取年齡主義;對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個案審查制。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民事活動,須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自己不能獨立參與民事活動,為民事法律行為。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方法,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相同,分別采取年齡主義和個案審查制。
(四)對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
對于精神病人的認定,如是未成年人,根據年齡就可確定他們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無須再有其他認定程序。但對成年人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5條的解釋是: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后果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后果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務中,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達到法律所說的沒有或者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后果的”,則屬于醫學范疇的技術,需要由醫生來鑒定。
對成年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元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可以由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此項宣告,是對事實狀態的公示,而不是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的法律要件。
湯旺河區人民法院 蘇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