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勝奎 ]——(2011-1-20) / 已閱12256次
小議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區別
邱勝奎
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以及抽逃出資這三種行為是公司登記中最常見的行為,是工商局執法部門經常會遇到的案件類型,也就是所謂的“兩虛一逃”行為。
筆者曾處理過幾件有關虛假出資和虛報注冊資本的案件,對這三個概念有一定了解,本以為這幾個概念在區分上不會有太大的爭議,但近期連續看到兩篇文章(均出自工商局執法部門之手,一篇是《從案例試論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抽逃注冊資本的區別》,作者是重慶市巴南區工商分局,一篇是《淺析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區別》,作者是廈門市思明區工商局的曾慶光和張枝龍),顛覆了我一貫的理解,但由于上述文章均出自權威部門之手,不敢妄加評論,經過小心求證之后,我最后還是堅持了自己的觀點,簡述如下:
先看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 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辦理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看過法條之后,相信會對這三個概念之間的區別有個大致的理解,上述文章對這三個概念的區分也頗有道理,在此不累述。
分歧主要存在于虛報注冊資本和抽逃出資之間,上述兩篇文章用了一個案例:
甲乙二人作為發起人,欲成立A公司,但是兩人資金不足,于是分別向丙借款100萬元,約定一旦公司成立就馬上歸還。甲乙二人將從丙處借來的款項全部匯入公司帳戶并取得驗資報告,然后順利獲準成立了A公司,公司成立后的第3天,甲乙便把公司帳戶中的款項全部取出,并歸還了丙。
甲乙二人的行為到底上屬于虛報注冊資本還是屬于抽逃出資?前述兩篇文章均認為是虛報注冊資本,筆者認為是抽逃出資。
虛報注冊資本的定義,至今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從《公司法》第206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58、59條來看,似乎把“虛報注冊資本”與“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并列作為兩種行為,后者與前者相并列而非是對前者的解釋或細化。然而,《刑法》158條所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卻將后者作為前者的解釋或細化。在沒有其他條款的情況下,似乎只能以刑法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定義來解釋虛報注冊資本的違法行為,當然也不排除刑法僅僅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課以刑罰而對其他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不予處罰,雖然這樣的理解比較晦澀。
從案件分析,甲乙借款注冊公司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屬于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關系,那么將借來的錢用于公司注冊也不違反法律規定,驗資報告也不是虛假的,而是完全真實的。所以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但是一旦甲乙將借款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公司后,款項的權利人發生了變化,變成了公司資產,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其資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資產,與股東個人的債權債務沒有任何聯系。同時,公司資產只能用于公司經營,而不屬于甲乙的個人資產,甲乙卻將屬于公司的資產擅自取出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屬于典型的抽逃注冊資本的行為,而不屬于虛報注冊資本。
在此情況下,對甲乙二人的行為,應由工商局以抽逃出資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
同時,股東抽逃資金屬于股東侵犯公司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其他股東有權代位行使公司權利而要求甲乙償還,公司其他債權人如因甲乙的抽逃行為而影響其債權清償的,可要求甲乙在抽逃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