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1-1-31) / 已閱10100次
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轉讓住房稅負一覽
陳召利
作者按: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繼續有效遏制投資投機性購房,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于2011年1月2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強化限購措施,調整營業稅征收政策,加重購房者5年內售房的稅收負擔,進一步抑制房地產交易,未來樓市有可能趨冷。
1、個人所得稅(賣方)
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原則上實行核定征稅,核定征稅的比例暫按1%確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依據:《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
2、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賣方)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依據:《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
3、土地增值稅(賣方)
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4、契稅(買方)
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依據:《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
備注:根據《無錫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契稅有關政策的通知》(錫地稅發〔2010〕82號),從2010年7月1日起,對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非住宅及其他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行為按3%稅率征收契稅。
5、印花稅 (買賣雙方)
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