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莉 ]——(2003-1-23) / 已閱21613次
四、 結 語
默示許可是網絡環境下關于版權權利的新現象,學理上產生過一定的爭論,但多數是從默示許可在網絡環境下引起的復制出發,確認其屬于版權的權利限制,而筆者以為,對版權行使時的權利限制,從其性質而言,具有法定性與國際公約的“三步檢驗標準”,由此才能就網絡版權的權利限制范圍給以合理的界定。否則,隨著任何一項新技術的出現,“自愿許可”,“主動許可”都將有可能成為權利限制的一種,如何順應新技術的發展,謹慎地在理論上探討,在立法中確定一項權利或一項權利限制,都是非常重要的。筆者建議,在我國著作權法的實施過程中,默示許可更多地需要從理論上加以深入研究,而不宜過早地在法律條款中給予其明確的地位。
*趙莉(1970——),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講師, 碩士研究生。
[1] 孟祥娟:《版權侵權認定》 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03頁。
[2] 鄭成思:《知識產權法》 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625頁。
[3] “盡管1996年底,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主持下,通過了因應網絡環境的兩個版權條約,但兩個條約沒有對權利限制作出新的具體規定,權利限制的內容由各締約國自行掌握,總的原則仍適用“不得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而根據版權條約的議定聲明的解釋,版權條約既沒有縮小也沒有擴大伯爾尼公約允許的限制和例外。”引自孟祥娟:《版權侵權認定》 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04頁。
[4] 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07頁。
[5] 鄭成思:《知識產權法》 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26頁。
[6] 鄭成思:《知識產權法》 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26頁。
[7] 孟祥娟:《版權侵權認定》 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04頁。
[8] 伯爾尼公約在第10條、第10條之2等條款中,對“合理使用”作了一個總的限定,即“必須符合公平慣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則更明確地把這一限定擴展了,即:出于某些特殊情況而對版權所做的限制,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不應不合理地損害權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引自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28頁。
[9] 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12頁。
[10] 鄭成思:《知識產權法》 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26頁。
[11] 許 超:《入世對我國著作權法的影響》 引自鄭成思、韓秀成主編:《中國入世知識產權縱橫談》 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95頁。
[12] 鄭成思:《知識產權法》 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32頁。
[13] 許 超:《入世對我國著作權法的影響》 引自鄭成思、韓秀成主編:《中國入世知識產權縱橫談》 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95頁。
[14] 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文叢(第一卷)》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364頁。
[15] 即根據這一規定,締約方的版權立法中的限制規定是否合理,根據“三步檢驗標準”去衡量:任何限制或者例外,第一,必須限于某些特殊情況;第二,不得與受保護的作品或者客體的正常利用相抵觸;第三,無論如何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引自許 超:《入世對我國著作權法的影響》 引自鄭成思、韓秀成主編:《中國入世知識產權縱橫談》 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95頁。
[16] 轉引自許 超:《入世對我國著作權法的影響》 引自鄭成思、韓秀成主編:《中國入世知識產權縱橫談》 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95頁。
[17] 唐廣良:《TRIPS協議對版權保護的特別規定我國入世后面臨的版權保護問題》 引自鄭成思、韓秀成主編:《中國入世知識產權縱橫談》 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16頁。
[18] 薛 虹:“3步法”原則是衡量在網絡環境下設定的權利限制是否適當的一個總的標準。《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55頁。
[19] 薛 虹:《網絡上版權保護的辨證思考》,http://www.zjt.edu.cn.
[20] 蔣志培:《網絡傳輸權的設定》,引自陳美章、劉江彬主編:〈數字化技術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05頁。
[21] 薛 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 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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