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賈東 ]——(2011-3-1) / 已閱8928次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
賈東
國家賠償法上的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和標準,也就是國家為什么要對某一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損害發生后,是由于侵權行為人的行為違法,還是由于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時主觀有過錯,抑或是由于什么其他的原因,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行政賠償適用的是違法歸責原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國家只對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使職權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之所以采用違法歸責原則,是因為違法原則與其他原則相比有諸多優點,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也協調一致,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比較符合國家賠償的特點。
違法歸責原則是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基本準則,對于國家賠償義務主體和賠償請求人來說,什么是違法、哪些行為構成違法行為并可能導致國家賠償責任等問題是十分重要的問題,所以,正確理解和適用國家賠償法采用的違法歸責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違法歸責原則中的"法"是廣義的法。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規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之所以對違法原則作廣義理解,是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十分廣泛,受到多層次多角度法律規范的約束,違反任何層次的規范,都應當視為違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活動中,除了各類法律行為之外,還存在大量的事實行為。對于事實行為,法律不可能規定詳盡統一的行為標準,由于不符合某種標準的事實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國家不能以該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在國家管理的很多領域,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范作為行使權力的依據,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則是判斷職權行為的主要標準,如果以具體的法律規范作為依據或標準,必然造成很多實際受害人無法取得國家賠償的結果,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而且還應當看到,國外沒有一個國家對國家賠償法中的違法概念作狹義解釋,相反都不同程度地作了擴張解釋。很顯然,傳統意義上的違法歸責原則僅指違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規范,這種理解失之過窄。為了更為有效地保護國家侵權案件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規避法律、濫用職權,應當對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作廣義理解。違法除指違反嚴格意義上的法規外,還包括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尊重人權原則、權力不得濫用原則、盡合理注意原則等。這種理解有利于解決諸如公務人員打罵當事人等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雖然公務人員的行為并非法律預先規定禁止的,但違反了尊重人權原則,因而國家對此類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給予賠償。
其次,違法既包括積極的作為性違法,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違法。作為違法是指侵權主體以積極的作為方式表現出來的違法情形。例如,司法機關的錯判、錯捕、錯拘行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處罰、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等行為均是作為性違法。不作為違法是指侵權主體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承擔的職責和義務的違法情形。必須注意的是,認定不作為違法應當以法定的或職責確定的義務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如果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履行法定的或本身職責確定的義務,其不作為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那么,國家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法律賦予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特定情況下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裁量權,除非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不作為行為已經達到令正常人不能容忍的地步,否則,國家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不作為還包括不當延誤,即疏忽、怠惰、無故遲緩。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了作為的期限或時限,未在該時限內作為即構成違法不作為,但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作為的時限,就必須考慮為此設定一個合理期限。通常應當考慮公務活動的難易程度、處理此類公務的慣用時間、當時的客觀環境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干擾和阻礙,等等。
最后,違法歸責原則既包括法律行為違法,也包括事實行為違法。法律行為違法容易理解,事實行為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政府機關提供咨詢、實施指導、發布信息等都是事實行為。由于政府提供錯誤的指導或信息而遭受損害的,雖然政府的行為可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行為,而是一項事實行為,但政府仍然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違法的具體情形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國家侵權主體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第二,國家侵權主體的行為雖然沒有違反上述文件的明確規定,但違反了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第三,國家侵權主體沒有履行對特定人的職責義務,或違反了對特定人的職責與義務;第四,國家侵權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濫用職權或沒有盡到合理注意。
作者:賈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