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9453次
簡述正當防衛的條件
田永東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衛行為。
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是一種重要的排除犯罪性的行為。它具有兩個特點:一是防衛人所實施的防衛行為,都是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正義、合法行為,不但無害于社會,而且有益于社會;二是防衛人對不法侵害者的損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觀上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因此,正當防衛不僅不構成犯罪,而且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一種重要的法律武器,應當受法律的保護。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必須是為了保衛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無論是國家社會利益還是公民個人權益,如果遭到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有權挺身而出,實行正當防衛,以保衛國家、公共的利益、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防衛目的的正義性,是成立正當防衛的首要條件,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重要根據。如果不具有防衛目的的正義性,則不能成立正當防衛。防衛目的應當以追求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為目標,這是構成正當防衛意識的重要因素。如果離開了這一目的,造成他人的損害,其所實施的行為就不屬于正當防衛。
二、必須是對不法侵害的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所謂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的侵害行為。這就是說,對不法侵害行為并非一定要達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實行正當防衛。否則,就會使國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對于合法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一是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實施違法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發覺的人、被通緝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逃犯,被扭送者或者第三者不得借口防衛而對該公民施行暴力、威脅等行為。二是執法人員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和搜查、扣押物品,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是依法執行職務或合法命令的行為。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搜查者、物品所有者或者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為借口而對執法人員實行防衛。三是對緊急避險的合法行為,受損害的一方不能借口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對實行緊急避險的一方實行防衛。四是正當防衛合法行為,受到反擊的不法侵害人,也不能借口保護自身的權益,而對正當防衛人再進行所謂反防衛。
三、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所謂“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指開始而尚未結束的進行狀態。它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這種不法侵害在客觀上是確實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二是這種不法侵害是正在進行,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確已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這就是說,正當防衛必須是適時的。上述兩種情況,只有在同時具有的情況下,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四、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實行正當防衛
實行正當防衛,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損害,不能對任何沒有實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親友造成損害。
五、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這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正當防衛本是有益于社會的行為,是合法的,但是防衛的合法性又受著一定限度的制約。實行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超過這一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防衛行為一旦過當,正當防衛也就不能成立。
以上五個條件中,有的是正當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有的是實施防衛行為的合法性條件。五個條件相互依存,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項,都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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