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7085次
簡析無過當防衛應具備的條件
田永東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現任。”這是關于特定情況無過當防衛的特殊規定。
無過當防衛是正當防衛的一種特殊形態。刑法鑒于當前社會治安實際狀況和暴力犯罪的特點,對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確立了無過當防衛原則。這對于鼓勵公民勇于同犯罪作斗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都具有重要意義。
成立無過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防衛的范圍,必須是針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里所說的,“行兇”,不是一般性的故意傷害犯罪,而是指重傷害犯罪。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相當于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對于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侵犯財產權利和公民其他權利的犯罪,非暴力侵犯一般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一般暴力犯罪,均不能實行無過當防衛原則。
第二,防衛的時間,必須是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暴力侵害。“正在進行”,即不法暴力侵害行為正處于已經開始著手實行而尚未結束的狀態。法律對無過當防衛時間條件的限制,與正當防衛對這一條件的適用相同。
第三,防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制止嚴重的不法暴力侵害,保護自身的人身安全。如果防衛不具有這一目的,而是為了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而殺傷不法侵害人,則不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應按故意犯罪論處。如果是為了保護他人的人身安全,挺身而出制止不法暴力侵害的,則應按正當防衛辦理。
具備上述條件所實施的防衛,即使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法暴力侵害人傷亡或者其他后果的,也不屬防衛過當,其防衛行為是合理的,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與第三款規定的無過當防衛,在實際上是同一的,都是排除犯罪性的正義行為。其區別就在于前者如果具備一定條件,有可能轉化為有害于社會的行為,存在過當問題;后者則不可能轉化,其防衛不存在過當問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第三款所確立的是無過當防衛。但無過當防衛并非無限防衛。事實上,這一防衛行為,無論在防衛的范圍、時間還是條件上,法律都有限制性的規定,不是沒有任何限度的。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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