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6181次
簡析刑事拘留的期限
田永東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所謂“特殊情況”是指案件比較復雜,或者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3日以內難以報請批捕的。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從以上規定可知,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有權要求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經查證屬實以后,應該予以釋放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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