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10617次
淺析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田永東
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故意殺人罪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權。二者一般較易區分,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區別就比較困難:一是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既遂。二者主觀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二是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未遂。二者在主觀上也同屬故意犯罪,但客觀上都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區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于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并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過失。因此,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等同。同樣,也不能將殺人未遂同故意傷害混為一談。對于故意殺人未遂來說,沒有將人殺死,并非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不愿作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為。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違背其主觀意愿。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被害人沒有死亡,完全是在行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行兇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行兇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后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于那些目無法紀、逞勝好強、動輒行兇、不計后果一類的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盡管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害關系,犯罪人主觀上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目的,但行為人在行兇時,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關心的態度,所以,應按行為客觀上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致人死亡的,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損害他人身體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也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于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也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內容問題屬于主觀思維意識范疇。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實情況。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根據司法實踐經驗,以下事實是值得考慮的:
(一)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生活小事,還是由于雙方積怨很深、素來有仇恨引起的;是由于一時激動,還是經過預謀策劃,等等。這些可以幫助我們分析行為人有無殺人的思想基礎。
(二)被告人與被害人平時的關系。是好、一般、素不相識或者多年仇人,都可以幫助我們分析被告人有無殺人的思想基礎。如果平時關系很好,由于一時口角,發生毆打,一般情況下,殺人的可能性小;如果仇人見了面爭斗起來,殺人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三)犯罪有無預謀和準備以及預謀、準備的情況。預謀殺人的,一般都經過周密準備,選擇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等;傷害案件,一般不需要做周密的準備。
(四)傷害的部位。一般地說,故意殺人的,總要朝致命的部位打擊;而故意傷害的,往往是不選擇部位,甚至有意識地避開要害部位。
(五)犯罪行為有無節制。一般地說,故意殺人的,特別是直接故意殺人的,往往沒有節制,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住手,而傷害犯往往比較有節制。
(六)犯罪人的一貫表現。平時表現粗暴、兇殘、流氓成性的,產生殺人企圖的可能性大一些;平時比較膽小怕事、溫順、懦弱的,產生殺人企圖的可能性相對小一些。
(七)犯罪后的態度和表現。一般地說,故意殺人的,當把人殺死后,往往表現為一種目的達到的滿足感;如果是故意傷害的,當他看到被害人有生命危險時一般會積極搶救。得知被害人死亡時,往往表現為驚訝和出乎意外的表情。甚至不相信被害人已經死亡。
以上幾個方面綜合起來分析,可以幫助我們認定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即是殺人的故意還是傷害的故意。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聯系電話 0456—6421683
郵編 1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