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8020次
談刑事訴訟中辯護的種類劃分
田永東
根據不同的標準,對辯護可以作以下幾種分類。
一、根據辯護主體的不同,可將辯護劃分為自行辯護和他人代為辯護
(一)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辯護。這種方式貫穿在刑事訴訟的始終,從第一次被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起直到審判階段的被告人最后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可以提出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以及減輕、免除自己刑事責任的主張和理由。
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是否實施了犯罪、如何實施的以及犯罪后的后果最清楚,為保護自己不受非法追究或者是罰當其罪,他們會竭力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各種事實和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罪輕和應當或者可以減輕處罰。法律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權。
(二)他人代為辯護,是指在刑事訴訟中,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行辯護之外,辯護權還可以由他人代為行使的狀況。
二、根據辯護人設定的方式不同,可以將辯護劃分為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
(一)委托辯護,是指在刑事案件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法律允許的人擔任辯護人,為自己提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的意見,代為反駁指控,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1、委托辯護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①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應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②自訴案件,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也就是說,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起訴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即可以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如果沒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屬于程序違法。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辯護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為其委托辯護人。
(二)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人民法院對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進行辯護,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因此指定辯護又稱刑事法律援助,適用于以下情形:
1、任意指定辯護,即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給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這種情形主要是指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刑訴解釋》第37條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根據該條的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①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②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③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⑤具有外國國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⑦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是否指定,由人民法院根據每個案件和被告人的具體情況決定。
2、強制指定辯護,即人民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法律上的硬性規定,不允許變通)。主要情形有:①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不論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凡是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都應為他指定辯護人。②被告人在開庭審判時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如果被告人在犯罪時不滿18周歲,但到開庭審判時已滿18周歲,則他自己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根據《刑訴解釋》第36條第(二)項的規定,人民法院不應再為他指定辯護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根據訴訟階段的不同,可以將辯護劃分為偵查階段的辯護、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一審程序中的辯護、二審程序中的辯護、再審程序中的辯護
(一)偵查階段的辯護,是指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就有權自行或委托他人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能夠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情況。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訴訟,但并未明確其地位是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依照2008年修訂后的《律師法》第33條的規定,律師會見只要手續完備即可,無需批準。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是指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自行或委托他人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的。人民檢察院收到移關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這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三)一審程序中的辯護,是指在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被告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及司法機關為其指定辯護人進行辯護。
(四)二審程序中的辯護,是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的辯護活動。幫助被告人提起上訴,是辯護人重要的職責。無論二審是開庭審理,還是不開庭審理,辯護人都應根據案件的特點,行使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履行辯護人的職責。
(五)再審程序的辯護,是指在再審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活動。再審中被告人的辯護人仍負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的辯護責任。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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