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士元 ]——(2003-1-23) / 已閱44322次
④ Andrew Choo:Evidence Text and Materials(Longman,1998),PP222-223.
⑤[美]華爾茲:《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93年版,第70-71頁。
⑥[美]華爾茲:《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93年版,第71頁。
①[美]華爾茲:《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93年版,第72-74頁。
②[美]華爾茲:《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93年版,第138-139頁。
③[美]華爾茲:《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93年版,第139-140頁,第158-160頁。
④[美]華爾茲:《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93年版,第143-144頁。
① 具體內容參閱卞建林譯:《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114頁。
② 335 U.S.469(1948).
③ Eric D. Green,Charles R.Nesson: Problems , Cases , and Materials on Evidence(Little,Brown and company),P94.
④ 這里僅舉一例。在對發生在湖南郴州汝城縣的“2.7爆炸案”的偵查中,偵查人員就利用了品格證據的證明作用,把偵查目標鎖定在“不務正業,長期游手好閑,好吃懶做”的宋旭林等三人身上,最終偵破案件。參見君子堂:《齊魯晚報》,2001年1月21日C8版。
⑤ 另外,在監獄對犯罪的改造中也可以看到品格證據對證明犯罪的重要意義。福柯曾提出“過失犯”(delinquent)概念。他所謂的“過失犯”是指因環境惡劣和本性缺陷而有犯罪傾向者。他認為,在犯罪形象的背后有一個過失犯的形象。司法判決考慮的是犯罪,其特征是犯罪行為,而且認定罪犯是其罪行的制造者。而監獄接收罪犯以后,把他變成“過失犯”來改造教養,考慮的是其犯罪原因,一是導致犯罪的生存狀態,二是導致犯罪的內在傾向,如本能、沖動、習性、性格等。規訓技術針對的是犯人的整個生活,履歷調查就變得十分重要。研究犯人的犯罪原因,又導致犯罪學的誕生。參見劉北成編著:《福柯思想肖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94頁。監獄的一個重要功能是改造犯罪。既然我們在改造犯罪的過程中習慣于考慮被告的品格因素,那么我們事實上已承認具有某些品格的人更容易犯罪。
⑥ 在分析傳統社會/鄉土社會與現代社會中鄉民們的訴訟問題時,蘇力教授指出:“在傳統社會中,他/她在鄉里表現出的人格(無論好壞)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傳統司法或糾紛解決機制的承認,是一種證據;而如今這在很大程度上已經不是了。人格不在是一種證據,他/她必須收集和保留現代司法可能處理和可以辯識的證據,沒有這些證據的生活是危險的。”“而且,現在的證據所要證明的也完全不是鄉土社會中很重要的‘人格’或‘人品’......”。參見蘇力:《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35-2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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