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普 ]——(2011-3-12) / 已閱32986次
論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完善
王 普 [1]
摘要:民事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作為一項重要的訴訟機制,在民事訴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長期以來,我國法院主要采用民事訴訟調解方式處理各種民事糾紛,并由此逐漸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調解主導型的民事審判方式。[2]本文從民事訴訟調解的優越性、所存在的問題及如何對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予以完善幾個方面予以分析,試圖使完善后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在當前的社會中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
關鍵詞:民事訴訟調解,優越性,弊端,完善
引 言
民事訴訟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就民事糾紛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它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中國特色的一項制度,曾被西方國家稱為“東方經驗”。該制度具有及時化解矛盾,減少雙方當事人間對抗的功能,對實現人際關系和社會關系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近年來,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和社會矛盾的劇增,傳統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日益暴露出諸多的問題。為促進社會和諧、有序、健康發展,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在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我們有必要對現行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予以發展和完善。
一、民事訴訟調解的優越性
(一)民事訴訟調解有利于當前社會矛盾的化解
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各種社會矛盾日益凸現,各種利益沖突也日趨激烈,各種矛盾糾紛一時大量涌入人民法院,法院的審判壓力越來越大。民事訴訟調解具有“案結事了、徹底解決糾紛”的特點,在化解社會矛盾、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有其獨特的制度特點與優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根據社會新形勢及時提出了建立三位一體的“大調解”格局,這是發揮我國體制優勢,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由此可見,加強民事訴訟調解工作,既與中央的政策方針一致,有利于當前社會矛盾的化解和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有利于實現社會的團結穩定。
(二)調解制度也符合中國人情社會的特點
在基層法院,以離婚糾紛、小額債權債務糾紛、人身權糾紛、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居多。這類糾紛通常都發生在“熟人社會”當中,尤其是在親屬、朋友、鄰里之間居多,這類案件適用民事訴訟調解程序,通過法官的說服和勸導,達成調解協議,化干戈為玉帛,這就有利于穩定當事人在“熟人社會”中的人際關系,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其次,法官也處于熟人社會之中,所作判決常常令一方當事人不能滿意而遭非議,使法官夾在熟人中間左右為難。但民事訴訟調解卻是當事人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通過自己的努力所達成的結果,這樣的結果更容易為雙方當事人所接受,也就可以有效的避免法官夾在熟人中間左右為難這種情形的出現。[3]
(三)與民事判決相比,民事訴訟調解自身具有較多的優勢
第一,民事訴訟調解符合訴訟效率的要求。采用民事判決的形式審理案件,有著嚴格的程序要求,程序也比民事訴訟調解程序更為復雜,而且有著嚴格的訴訟期限限制。立案、送達法律文書、通知當事人開庭、庭審、做出裁決,都有嚴格的程序和期限要求,不但費時費力,更重要的是可能做出的裁判不能讓雙方滿意,不能起到徹底解決糾紛的作用。但民事訴訟調解不同,由于民事訴訟調解是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解決糾紛的過程,是雙方在權衡各種因素后,在相互理解和相互妥協的基礎上所達成的結果,對經過自我努力所形成的結果,雙方都易于接受,也易于履行,可快速解決糾紛。一部分案件只須將調解協議記入筆錄而不需制作法律文書,另一部分案件雖然需要制作調解書,但不必像判決書那樣需要對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及裁判理由作出詳細的分析和論證。一般而言,民事訴訟調解在程序問題上比較靈活,所用的時間通常較少,如果能夠在開庭前達成調解協議,效率則會更高。其次,制作法律文書更為簡便,能快速地解決糾紛,這也是當事人所期望的。所節約的時間可以用來解決更多疑難、復雜案件,有利于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對緩解當前案件劇增的局面也大有裨益。
第二,調解可以使法官避免作出困難的判斷。從審判實踐看,造成法官難以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大致有三種情形:其一是案件事實根據現有的證據不易作出準確的認定;其二是待決案件缺乏相應的法律調整,法官找不到可適用于該案件的裁判規范;其三是法律雖然對待決案件有所規定,但是比較原則和抽象,難以適用,如重大事由、顯失公平、善意、惡意等。[4]遇到上述情形時,法官用判決解決糾紛不僅需要相當高的法律技巧,而且費時費力,據此作出的裁判結果還很有可能難以令當事人信服,不能很好地起到徹底解決糾紛的作用。采用調解方式處理則既方便又省力,只要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以上困難便可迎刃而解。
第三,調解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過當事人親自參與調解程序,對自己的努力所達成的結果,當事人更容易接受和履行,一般也可以讓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信服或滿意,更容易自愿履行調解所達成的內容。
二、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在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發揮過積極作用。但近些年來,由于法官個人思想認識方面的原因、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本身的原因及違背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而進行調解等方面的原因,使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呈現出諸多的問題,直接影響了這一制度作用的發揮。下面就所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作一簡要的分析。
(一)對民事訴訟調解重視不夠,影響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作用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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