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蘭軍 ]——(2011-3-18) / 已閱10600次
央視舉辦的3•15晚會,曝光了田婆婆洗灸堂,這家有著400多家加盟店的連鎖企業,宣傳稱治療感冒、濕疹等各種常見病以及各種皮膚病的濕疹膏竟都是三無產品,用爛樹皮、草根磨成的粉末和臭雞蛋制成。
我對田婆婆洗灸堂最初的了解,是在陪老婆去醫院做例行的孕檢的路上,發現醫院的旁邊有一家田婆婆洗灸堂,看到許多父母帶著新生兒在洗灸堂洗澡,看到嬰兒在洗灸堂中被里面的工作人員用中藥洗澡的過程中,好像很享受的樣子,我和老婆商量說以后等孩子出生之后也要到這里來洗一洗,看樣子還行。
但作為律師的職業敏感,我第一反應就是從事給新生兒洗澡的工作,所有的工作人員應該是要經過專業的培訓,需要取得健康證,達到護士技能才允許開設這類服務?吹教锲牌畔淳奶盟泄ぷ魅藛T都是護士打扮,我以為這些人可能是醫院出來的兼職護士,或是取得護士資格的人在從事該項工作,同時我還注意看了看這個田婆婆洗灸堂有沒有相關的經營許可證,看到有個體經營戶的執照,沒有看到衛生許可證,由于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正在享受的新生兒身上,只是簡單看了看。第一映象覺得田婆婆洗灸堂沒有什么問題,對田婆婆洗灸堂的了解也僅僅限于此。
直到有一天,一位當事人因為工傷的事情找到我,才使我對田婆婆洗灸堂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加上以前在成都商報上看到了的一母親狀告"田婆婆洗灸堂"假藥洗浴一案的報道,因此也就放棄了等小孩出生后帶他到田婆婆洗灸堂洗澡的想法。直至央視舉辦的3•15晚會,曝光了田婆婆洗灸堂,嚴重程度實在讓人難以接受。之前因為對田婆婆到底用什么藥給小孩洗澡沒有具體的關注也難以判斷,在3.15之前我只是對田婆婆洗灸堂的加盟店的加盟、管理模式存在質疑。
我的當事人是成都龍泉的一位農村婦女,年紀接近40歲。文化水平也不高,在家政服務市場找工作的時候,被一位在醫院當工作的婦女雇傭,名義上是家政服務,其實在醫院工作的婦女自己加盟了田婆婆洗灸堂,需要雇傭一批人在洗灸堂中給小孩洗澡的工作。在招聘完一批人之后,這些人統一被安排到田婆婆洗灸堂總店新都簡單的培訓,之后就立即上崗。據當事人介紹這家加盟店在開業的時候沒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只有簡單經過培訓的以前沒有任何醫護工作的人員,這些人員基本上都是中年婦女,文化水平不高,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社保。在短短的10個月的開業過程已經給數百個小孩洗過澡。知道我的當事人在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涉及到傷殘,可能涉及到金額比較大的賠償時。加盟店老板一拖再拖,直到最后突然關門停止營業,鋪面轉讓。我不知道該加盟店是不是刻意為了逃避員工的賠償要求,才玩起的失蹤。
接到該案件后,我做了仔細的分析,認為根據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在對方負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屬于典型的工傷,如果用人單位給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話,員工就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那么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在去當地工商部門查詢該加盟店的情況時,確實沒有查詢到該加盟店的工商信息,也就是該加盟店根本就沒有工商登記,那就更談不上什么衛生許可證,員工勞動合同社保之類了。證實了我當事人所說屬實該加盟店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就已經開業許多的小孩可能已經在不安全的環境中接受了洗澡的服務。同時查詢了田婆婆洗灸堂的工商檔案并通過網絡查詢了一下該公司情況,對田婆婆洗灸堂有了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通過查詢沒想到田婆婆洗灸堂已經繁殖得如此之快,除了四川在全國各地已經有許許多多的加盟店。當然也反映出給新生兒洗澡是個多么巨大的市場。
經查詢田婆婆洗灸堂全稱為成都市祥云田婆婆洗灸堂有限公司,注冊地址為成都市武侯區,注冊資本10萬元。2009年10月20日對經營范圍有過一次變更,變更之前經營范圍為公共浴室,變更之后經營范圍為公共浴室、保健、健身服務。從經營范圍來看,我認為在2009年10月20日經營范圍之前田婆婆洗灸堂是不能從事以后田婆婆洗灸堂所從事的主要業務即給新生兒洗澡。當然在之前田婆婆洗灸堂的老板在之前在2003年成都新都區工商局注冊有成都市新都區田婆婆洗灸堂,注冊地為成都市新都區,屬于個人獨資企業,注冊資本3萬元,經營范圍為從事藥療保健、洗澡服務、零售兒童用品。從法律角度來說兩個公司屬于獨立的法律主體,在2010年的時候,可能是為了運作特許經營成都市新都區田婆婆洗灸堂注銷。目前所說的田婆婆洗灸堂就是成都市祥云田婆婆洗灸堂有限公司。
通過調查我認為田婆婆洗灸堂對確定加盟店加盟店的管理存在嚴重的問題。
按照我國2007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也就是說田婆婆洗灸堂在全國已經發展到400多家加盟店的連鎖企業應該在商務部完成備案工作。
之所以我認為田婆婆洗灸堂對確定加盟店加盟店的管理存在嚴重的問題。最主要的原因是,田婆婆洗灸堂作為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在對被特許人的選擇及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方面存在問題,就例如我調查的加盟店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的情況就長時間的開業,發生法律問題之后說關就關。導致消費者、工作人員與加盟店發生糾紛后維權困難。我認為如果田婆婆洗灸堂在沒有完成備案,對加盟店的選任、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方面存在問題合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按照目前我國合同責任的原則是:合同責任的相對性即誰為合同當事人,誰就承擔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加盟店經營中對第三人的合同責任,加盟店與總部在法律上是二個相互獨立的企業經營者,只在一定程度上受總部的指揮及監督。實際與第三人進行交易的主體仍是加盟店而非總部,總部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但是,按照條例特許人的主要義務為向加盟店提供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具體包括允許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號、服務標記、專利及經營決竅等,甚至于廣告、加盟店便用箋及收據的抬頭也印就總部的商號、商標,這種企業的經營外觀非常容易使消費者產生“加盟店、總部就是同一企業”或得到了總部授權的確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規定的表見代理行為,可以視總部為合同的當事人而要求其承擔責任。田婆婆洗灸堂的快速擴張導致一些所謂的加盟店根本就不具備加盟的資格,只是簡單的收取加盟費之后,就允許掛牌,至于是辦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人員管理,特別是與消費者和里面員工密切相關的利益則是漠視,可能這種所謂的特許加盟時全國各類似行業的同態,只注重總店的眼前收益,無視他人權益。我認為田婆婆洗灸堂應該對我的當事人賠償。
從侵權責任而言,特許經營的總部與加盟店是不同的企業經營者,是法律地位各自獨立、平等的民事主體,但從第三人角度即立于特許體系的外觀來看,整個特許體系往往被當作單一的企業經營者,總部與其人旗下的加盟店構成同一企業,故除加盟店對消費者負有法律、合同所加的法律責任外,就加盟店對消費者的侵權行為,在國外,第三人因加盟店受有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害時,即使總部無義務負責,第三人仍常以總部為共同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法院往往根據雇用人責任或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判決總部承擔法律責任。
目前央視舉辦的3•15晚會,曝光了田婆婆洗灸堂后,全國各地工商局正在迅速的調查田婆婆洗灸堂,各地的許多加盟店紛紛的被責令停業。可能會有很多小孩的家長要求維權,也會有很多加盟店的員工,甚至加盟店的老板找到田婆婆洗灸堂要求維權。我認為有關部門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規范我國商業特許經營,并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進一步的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