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sg ]——(2011-3-19) / 已閱7418次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圖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幸福村中路錦繡園B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萬泉莊甲1號。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谷海燕,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法務經理,住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現代城C座16層。
委托代理人賀姝皓,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法務經理,住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現代城C座16層。
上訴人北京美好景象圖片有限公司(簡稱美好景象公司)因與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的(2004)海民初字第35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4年5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7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美好景象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峰,被上訴人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賀姝皓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
美好景象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記證可以證明該公司是《景象圖片庫》中編號為BV-0082的圖片的著作權人,而《景象圖片庫》原件中與BV-0082編號相對應的圖片亦為本案中新浪公司承認在新浪網上予以使用的涉案圖片,新浪公司對其所述該幅圖片并非美好景象公司經過著作權登記的作品未向法庭提供相應證據,故美好景象公司系該幅圖片的著作權人。
新浪公司將他人圖片用于新浪網的教育頻道,此種使用并不符合著作權法中有關課堂教學的規定,故并不構成合理使用。新浪公司將涉案圖片設置為相關頁面商業信息的背景,此種使用服務于商業信息的發布。新浪公司作為專業的商業網站經營者,應知曉其頁面制作對圖片的需求情況,并據此制定相應的制度通過合理的渠道與著作權人達成協議。新浪公司在使用涉案圖片的過程中存在過錯。新浪公司未經授權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眾傳播美好景象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圖片,系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新浪公司在接到美好景象公司的電話通知后稱已將涉案圖片刪除,美好景象公司未就新浪網在接到通知后仍在使用該圖片提供證據,且訴訟時該圖片確已刪除,故本院認定新浪公司業已停止使用,對美好景象公司要求新浪公司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再支持。因新浪公司未給予圖片著作權人美好景象公司合理的尊重,且對圖片進行了修改,對美好景象公司要求新浪公司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美好景象公司系專業的圖片經營商,新浪公司的侵權行為使得美好景象公司通過授權使用圖片而獲得利益的目的落空,因此應當賠償美好景象公司的合理損失。但美好景象公司未提供該圖片通常的許可使用費協議,本院僅能依據攝影作品使用費的一般標準予以判定。由于新浪公司在使用圖片的位置、色彩和大小上均未突出圖片,應參照使用費的一般標準適當提高為宜。因網上證據缺乏穩定性,故美好景象公司以公證方式固定證據的支出屬于合理支出,新浪公司應予以賠償。對于美好景象公司合理的律師費用支出,新浪公司亦應予以賠償。
綜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新浪公司在新浪網(http://www.sina.com.cn)的教育頻道上連續24小時刊登向原告美好景象公司致歉的聲明,逾期不履行,本院將自行擬定一份公告,刊登于相關媒體,費用由被告新浪公司承擔;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新浪公司賠償原告美好景象公司損失二千元;三、駁回原告美好景象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美好景象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損失2000元數額畸低。被上訴人既然已經實施了侵權行為,就應當按照上訴人通常的收費標準支付侵權賠償金。2、原審判決未支持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負擔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費用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新浪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其當庭表示: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
美好景象公司對《景象圖片庫》中編號為BV-0082的人物圖片在北京市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該幅圖片的作者為周城,著作權人為美好景象公司。新浪公司在其經營的新浪網的教育頻道中使用了收錄于美好景象公司《景象圖片庫》中的1幅人物圖片,該幅圖片在《景象圖片庫》中的編號為BV-0082,新浪公司將該幅圖片作為“2003年高考志愿填報及高校招生大型在線咨詢”信息的背景,使用于其教育頻道頁面最上端。該圖為原圖的頭像部分并進行了拉伸。
美好景象公司于2003年6月25日在北京市公證處的監督下對新浪網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進行了證據固定,并于8月25日向北京市公證處支付公證費1080元。美好景象公司為本案訴訟于2004年1月5日向北京市嘉律衡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5000元。
本院認為:
由于美好景象公司提起上訴的理由僅針對一審判決中賠償數額的確定,故本院僅就此問題進行審理。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美好景象公司并未提交涉案圖片通常的許可使用費協議。故無法確定美好景象公司因被侵權受到的損失。而新浪公司系將涉案圖片用于新浪網的教育頻道,故新浪公司因侵權獲得的非法利益亦難以確定。故對于新浪公司應賠償美好景象公司數額問題,應當結合新浪公司使用涉案圖片的方式、時間及美好景象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綜合加以考慮。由于新浪公司未突出地使用涉案圖片,其使用圖片的時間亦較短,故原審法院判令新浪公司賠償原告美好景象公司損失二千元并無不當之處,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453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圖片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已交納),由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負擔45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453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圖片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