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sg ]——(2011-3-20) / 已閱54344次
60.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市商業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辦公室主任楊繼玉的親屬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在家中3次收受楊繼玉人民幣1.4萬元。
61.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市商業城副總經理張黎明在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12月,在家中4次收受張黎明人民幣1.3萬元。
62.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市百貨公司協調并解決了原離退休干部費用;為沈陽市儲運公司黨委書記張家臻在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88年2月至1991年2月,5次收受張家臻人民幣1.2萬元。
63.被告人馬向東為遼寧國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繁華小區提供幫助。1998年6、7月和1999年2月,2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王國強人民幣1萬元、金佛一尊。
64.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市和平商場黨委書記鮑治凡在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2月,10次收受鮑治凡人民幣1萬元。
65.被告人馬向東為鐵西區衛生局新建工程減免費用提供幫助。1997年2月,通過章亞非收受該局馬淑英人民幣1萬元。
66.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市工商局組建東北通訊器材市場提供幫助。1998年11月,在北京收受包維杰人民幣1萬元。
67.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市文化局孫明山換購住房提供幫助。1998年4月,在辦公室收受孫明山人民幣1萬元。
68.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市商業局楊國屏親屬在工作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6次收受楊國屏人民幣8千元。
69.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市房產局解決供暖補帖費用和獎勵費用提供幫助。1998年4月,在北京收受張強人民幣5千元。
(四)1997年1月至1999年3月,被告人寧先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沈陽市嘉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懷楠等4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15萬元人民幣、美元920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寧先杰幫助沈陽市嘉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建沈陽商貿金融開發區培訓管理中心工程。1997年春節至1999年1月,先后5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張懷楠人民幣62萬元、美元4萬元。
2.被告人寧先杰幫助沈陽天辰能源(集團)公司董事長許春來承接沈陽商貿金融大廈和沈陽市委會議廳裝修工程。1998年1、2月和1999年1月,2次收受許春來人民幣53萬元。
3.被告人寧先杰為華陽物業(沈陽)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的工程項目減免電貼費提供幫助。1998年上半年,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高萬峰美元5萬元。
4.被告人寧先杰為沈陽新港澳房產開發公司免交配套費提供幫助。1999年3月,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王建林美元2千元。
(五)1993年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李經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香港華陽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總裁高萬峰等42人謀取利益,146次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712000元,美元3萬元、港幣9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1999年2月,被告人李經芳在催繳香港華陽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向沈陽市財政局支付高卡賽車場土地使用費過程中,收受該公司總裁高萬峰美元3萬元。
2.被告人李經芳在東北四聯公司與他人合資創建寶龍閣大酒店及經營管理的過程中,為協調并解決合資雙方的關系提供幫助。1994年至1997年下半年,在香港4次收受香港天輝貿易有限公司經理尚先喜港幣8萬元。
3.被告人李經芳在沈陽市財政局向本市于洪區財政局撥付專項資金、提供借款等過程中提供幫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辦公室等處7次收受閻福林人民幣5萬元。
4.被告人李經芳在沈陽市財政局向本市鐵西區財政局撥付專項補助的過程中提供幫助。1996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其辦公室等處6次收受周謙人民幣5萬元。
5.被告人李經芳在沈陽市財政局向本市康平縣財政局撥付財政補貼、專項資金等過程中提供幫助。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在其辦公室等處9次收受李世坤人民幣4.6萬元。
6.被告人李經芳在沈陽市新城子區財政局向市財政局借款等過程中提供幫助。1993年至1999年2月,在其辦公室等處9次收受李振忠、王東紅人民幣4.3萬元。
7.被告人李經芳在沈陽市和平區財政局申請減免上繳款項等過程中提供幫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辦公室等處5次收受周子強人民幣4萬元。
8.被告人李經芳幫助沈陽市金融商貿開發區財政局實行財政單獨收支政策。1997年2月到1999年2月,在其辦公室等處4次收受秦路捷人民幣4萬元。
9.被告人李經芳在沈陽市大東區財政局向市財政局借款過程中提供幫助。1995年秋天至1998年2月,在其辦公室等處5次收受韓興振人民幣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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