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國 ]——(2011-3-22) / 已閱9721次
能動司法:人民法院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路徑選擇
尹振國
當前,我們正處于社會轉型期,我國社會呈現出經濟成分和利益多樣化、社會生活方式多樣化、文化思想形態多樣化、社會組織形式多樣化、就業崗位和就業方式多樣化這“五個多樣化”的復雜趨勢。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廣大群眾對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期待和要求不斷提高。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形勢相比,我國社會管理、社會建設相對滯后,不能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因此,推動社會管理創新是一個刻不容緩的重大課題。
一、能動司法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路徑選擇
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運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研究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創新的目標就是形成包括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和完善的社會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在內的對全社會進行有效覆蓋和全面管理的體系。
社會管理創新是社會管理完善和發展的“主發動機”。社會管理創新是一個復雜的、綜合的系統,要確保其始終發揮應有的重要作用,就必須建構相應的系統機制予以支撐。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核心,關鍵就是發揮各方面治理的能量,來促進和完善社會管理,以推動建立有效的、完善的社會管理和控制網絡。
當前,中國的社會控制機制正在經歷由意識形態控制向法律控制的轉變過程,正在經歷由人治或半人治向法治的轉變過程。這一過程,也正是中國法治生長和發育的過程。法治不僅是一種治理國家的方式,更是一種社會管理的方式。因此,法治與社會管理創新息息相關。
在現代國家,法院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越來越重要,用法律規則規制社會生活的實踐越來越普遍,法院不僅要履行傳統的解決糾紛的職能,而且要調控社會秩序、實施權力制約、規制社會政策。司法工作對于社會管理創新機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斷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規范、促進和監督制約作用。在我國,人民法院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捍衛者,不是社會管理的局外人,而是社會管理的積極參與者,要堅持把維護良好的社會管理秩序作為審判機關的重要職責,要增強服務大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自覺把自身融入社會管理之中。
“我們所講的能動司法,簡而言之,就是發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為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服務性、主動性、高效性,是能動司法的三個顯著特征。”這一重要論斷,深刻揭示了當代中國能動司法的基本內涵。
因此,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人民法院適應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發展變化,加強和改進審判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有所作為、大顯身手,能動司法,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是必然的路徑選擇。人民法院必須強化“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能動司法觀,凸顯司法的延伸功能和服務功能,大力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二、人民法院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職能發揮
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并充分發揮司法的規范、引導、調節功能是人民法院能動司法的生動體現。充分發揮刑事審判的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的作用,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增加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為社會管理創新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對社會管理、道德建設的導向作用,有利于規范市場主體民事行為,提高基層社會管理水平,有利于弘揚社會道德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和道德素養;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的司法審查作用,有利于規范公權力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的自由,為建設服務型政府創造良好條件。因此,人民法院只要能動司法,就能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發揮一技之長、擁有一席之地
(一)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能動司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管理首先是服務,社會管理創新,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著眼人民群眾需求,以群眾呼聲為第一信號。人民法官為人民,人民司法為人民。能動司法必須以為民司法為方向,人民法院要把人民群眾的訴求作為加強和改進審判執行工作的重點,把群眾滿意不滿意作為衡量和評判工作成效的主要標準,充分發揮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作用,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對人民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竭力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一是要完善司法便民措施。積極推行訴訟引導、舉證指導、權利告知、風險提示、判后答疑等司法服務措施,堅持就地立案、就地審理、巡回審判、簡易糾紛速裁等便民利民訴訟制度,減少群眾“訟累”,減輕群眾的經濟負擔,使群眾得到更加周到的司法服務。大力加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各項司法救助基金,落實刑事被害人救助和特困群體執行救助制度,對生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必要的生活救助,使弱勢群體得到更多的司法實惠。二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對農民工勞動爭議、勞資糾紛、工傷事故等案件,要認真做到快立、快審、快執,及時高效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好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征地補償糾紛、農資質量糾紛等“三農”案件,切實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三是暢通民意溝通和表達機制。高度重視涉訴信訪工作,完善信訪工作機制,妥善處理群眾信訪中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努力實現“案結事了、群眾滿意”的目標。認真貫徹落實最高院的“五個嚴禁”,抓好隊伍建設,暢通群眾監督司法的渠道,積極推進審判和執行公開,實現“陽光司法”,進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滿意度,使群眾監督司法、了解司法、支持司法。積極探索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途徑和方法,及時發現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二)要以審判活動正確引導社會價值取向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惡法非法”,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法律是弘揚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司法的功能不僅僅是解決社會糾紛,而且是正確引導社會價值取向。司法行為不是孤立的就事論事、就案辦案,還必須關注社會的評價和司法的效果。“彭宇案”一審判決就是一個不好判決,之所以說它不好,是因為該判決實際上是鼓勵社會公眾在他人遇難時事不關已高高掛起。果然“彭宇案”判決一出,很多地方的群眾都不敢去扶倒在地上的老人了。該判決犧牲了社會的道德底線,是對社會向善價值取向的重大打擊。因此,司法行為應當符合實情,體現公意,實現“情理法”的統一,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我們法官要在審判實踐中,要自覺考量社會道德和主流民意,堅決杜絕與社會主流價值觀明顯相違背的案件發生,以最能反映廣大人民群眾普遍民意的理由回應社會關切,作出公正的、有說服力的判決。
(三)要發揮司法對社會的規制作用
我國古代思想家管仲曾說過:“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紛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法律是通過“令人知事”、“規矩繩墨”的手段,來達到“興功懼暴”、“定紛止爭”的目的。“在當前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復雜流變的社會關系亟待豐富完善的法律規則予以調整,不同社會主體的權利需要司法機關運用法律手段予以平等保護。但是,受立法難以避免的模糊性、滯后性等因素的制約,司法裁判經常會遇到法律依據不完備、不明確等問題,這給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理帶來了困難。改進轉型時期的社會治理,人民法院就必須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通過法律解釋、漏洞補充、法律擬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術的運用,彌補現有法律的不足,妥善解決進入司法渠道的社會矛盾糾紛,而不是消極被動地等待立法的完善。”在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中,嚴懲犯罪行為,調控社會經濟秩序,規制公權力,弘揚傳統美德,通過這一系列的司法活動,對社會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不良現象起到社會規制的作用,積極參與信用體系建設等,為社會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
(四)要進一步加大司法建議工作力度。
司法建議制度是司法機關對在司法活動中發現的、不屬于司法機關處理的問題,向有關機關或單位提出的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它是中國特有的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主動參加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實踐證明,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司法建議工作,不僅有利于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時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彌補工作過失,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預防和減少各種違法犯罪及各種糾紛的發生;而且有利于引導單位和個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觀上起到法制宣傳的作用,真正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有為才有位”,法院只有真正重視這項工作,才能有效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積極促進社會各方遵守憲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