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長玉 ]——(2003-1-24) / 已閱32367次
我國在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1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在內容的形式。”從而第一次在法律上確定了包括電子郵件在內的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地位,使得它相當于我國訴訟法中的一種書證。
二、E—mail的證據效力
E—mail是基于internet的網絡連接而產生的一種新型通信方式,其與傳統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區別在于,它把人們所要表達的意思轉化為數字信號,并通過網絡傳輸呈現在對方的電腦屏幕上,因此互無“真跡”,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電腦上的打印件,而一經發件人從其“發件箱”、“回收站”中將文件刪除,便不見蹤影,而電腦打印件的易于偽造或刪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們對其疑慮有加,所以E—mail成為證據的條件應相對嚴格。在審查E—mail的證據效力時,首先應對E—mail的特征有所了解。E—mail的最大特點是每個電子信箱均對應一個唯一的注冊用戶(它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戶名、賬號名、密碼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冊用戶的用戶名、密碼,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臺聯網的計算機在該用戶所對應的電子信箱上收發、刪除E—mail。E—mail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傳輸過程的復雜性,尤其是跨國界傳遞的郵件輾轉經過多個服務器才能到達目標服務器。在司法實踐中,直接由E—mail引發的糾紛尚不多見,其一般是以證據的形式出現。
當然,對于普通人來說,直接在Internet mail得收件箱中刪改純E—mail信件也非易事。因為收件箱中的E—mail是只讀文件,拒絕刪改。即使對其進行另存,也只是改變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屬性并未改變,仍是.eml文件。從外觀上看,純E—mail信件的信頭上均帶有收發件人、收發件人的網址、收發件時間等詳細資料。所以,對于這類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筆者認為是可以作為證據認定的,如還有疑問,可要求當事人將E—mail“轉發”到承辦人指定的計算機上或干脆通過“連機”、“共享”的方式直接到舉證人的計算機上查閱原始信息。可能發生的刪改一般是隨E—mail以“插入”、“附件”方式發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聲音、影響等多媒體文件,因為該類文件的打開是在相應的編輯軟件下進行,故可以修改。該類文件的電腦打印件,與普通電腦打印出的文件無異。如僅憑打印件很難起到證據的作用。
此外,另有一類E—mail是收件人從其電腦中永遠刪除了,并據此否認收發過E—mail。對于此類情況目前尚無較好的辦法。但隨著網絡技術和電腦科技的發展,從技術上講,已經可以做到將所有“網上信息”搜集起來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時,通過檢索使其還原。如果能將這一技術應用于司法實踐,將給審判工作帶來極大便利。
三、E—mail證據的保全
E—mail的證據效力可以通過完善的網上郵政系統來實現。現有的信件往來,可以通過郵政收據來證明。由于郵政是國家的公共事業部門,其加蓋的郵戳具有相應的公信力。同理,一家合法成立的網上郵局,其遞送的帶有個人或單位電子簽名的信件也應具有法律效力。比如,1998年,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以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為主營業務的廣東省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得以成立,其產品“網證通”電子認證系統于2001年1月 通過國家公案部的檢測,被評為安全可信的產品。到目前為止,該中心已簽發各類數字證書超過6萬張,為用戶在internet網絡的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了安全保障。①廣東省電子商務認證有限公司生產的“網證通”電子認證系統V1.1版安全專用產品,經過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局審查,被允許進入市場銷售。
二、測謊儀取得證據的效力問題。
【事例1】1998年4月,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毒品走私案時,運用測謊儀對4名被告人進行了“謊言測試”,測試結果為認定此案證據提供了參考依據。(注:參見《比較經濟報·燕周刊》1998年8月13日。)
【事例2】1999年6月,大連港公安局運用中國科學院自動化研究所研制的PG-7型多道心理測試儀(即測謊儀),成功破獲了一起販毒案。
另據公安部門透露,自1991年初,公安部科技情報所在公安部申報立項,與中國科學院自動化研究所,北京市公安局合作研制出了我國第一臺測謊儀PG-1型心理測試儀,通過審定后,截止目前,我國已在上海、廣東、浙江等10余個省、市、自治區的司法機關配置了PG-1、PG-4、PG-7型心理測試儀,總計辦案600余起。
測謊技術興起于20世紀初期,1921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伯克利警察局首次把測謊技術用于審訊中,之后測謊技術逐漸從美國傳入加拿大、日本及一些歐洲國家的執法機關,并逐步推廣起來。測謊技術的主要載體是綜合性的檢測儀器,通常稱之為測謊儀(Liedetector)。根據生理學、醫學原理,人的心理活動和生理活動是密切相關的,當人體的感受器管受到內外環境的各種刺激作用時,就會誘發情緒活動并伴發植物神經功能、身體功能內分泌方面的一系列生理變化,即人在說謊時會不由自主地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而這種心理壓力又會引起一系列諸如心跳加快、血壓升高、手掌出汗、體溫微升、肌肉微顫、呼吸速度和容量略見異常等等受人體植物神經系統控制,人的主觀意志卻無法改變的反應。一般來說,這些細微的生理反應是人的感官所難以察覺或無法準確識別的,但是運用電子技術可以將其測出并記錄下來,這就是測謊儀的工作原理。測謊儀基本上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多極型測謊儀,又稱多電圖儀;另一種是語言分析儀,又稱聲析測謊儀。兩者的科學技術根據和其主要工作原理是基本相同的。在刑事司法應用中,兩者都是用來檢測被審訊人受訊時意識中可產生的心理活動過程的生理反應,以檢測其供述是否真實。其主要區別是:測謊儀檢測時需要直接接觸人體,而語言分析儀無需在檢測時與人體接觸。
所謂測謊證據是指通過測謊檢查所獲得的證據材料,即專門技術人員按照一定的規則,運用測謊設備記錄被測謊對象在回答其所設置的問題的過程中某些生理參量的變化,并通過分析測謊設備所記錄的圖譜,對被測謊對象在回答有關問題時是否說謊作出判斷后獲得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系列材料。可見,測謊證據不同于傳統的物證、書證等證據形式,它將心理測試的結果運用到司法實踐之中,不僅極大地豐富和發展了證據學的內容,同時也給證據的理論研究與實踐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開辟了新的領域。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9月10日對四川省檢察院《關于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的請示》的批復認為:測謊鑒定結論可以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與其他允許使用測謊檢查的國家相比,我國不僅對測謊儀的技術性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從刑事訴訟的角度講,還欠缺規范其使用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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