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旺生律師 ]——(2011-4-1) / 已閱9172次
破解配方,侵犯商業秘密?
郭旺生
2007年的司法考試題中,有如此一題“甲廠將生產飲料的配方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乙通過化驗方法破解了該飲料的配方,并將該配方申請獲得了專利。甲廠認為乙侵犯了其商業秘密,訴至法院。”前段時間,曾有人號稱已經破解了可口可樂配方,如此種種,通過研究手段破解別人配方的,是否侵犯商業秘密?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根據以上法條,甲方主張乙方侵犯商業秘密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事實上,乙方的行為是具有合法依據的,乙方的行為屬于司法解釋所稱的“反向工程”,所謂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某人拿你市面上公開銷售的產品回家死命研究,終于被他識破了其中的奧妙,這不怪他,只能怪你的產品太容易被攻破了。
其實,允許反向工程是促進社會科技向前發展的一種措施,考慮的更多是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很多商業秘密的擁有者對此可謂深惡痛絕,因此許多機構便在與客戶的合作合同中增加“禁止反向工程”的條款,我認為,該條款是無效的,既涉嫌違反有關司法解釋也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郭旺生)郭旺生律師聯系方式:QQ:1462647942 郵箱:dffy1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