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泓禎 ]——(2011-4-1) / 已閱14396次
試論公民證件的不可扣押性
黃泓禎
【摘要】公民的證件,是公民參與社會生活所必需,是公民得以自由工作、遷徙、接受教育等不可缺少的證書和文件。目前,扣押公民有關證件的現象頻發發生,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扣押公民證件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給公民日常生活帶來諸多的不便。我國法律對于扣押公民證件的行為,未能予以重視,因為我們應該完善立法,抑制隨意扣押公民證件的現象發生
【關鍵詞】公民證件;扣押;人身自由
一、問題的緣起
場景一
建筑工程師宋先生去年3月30日從公司離職,如今還未找到新工作。宋先生說,原公司至今扣著他的建筑工程師、預算員等證件,導致求職無門。公司總經理張先生稱,“資格證件全是公司代他辦理的,員工離開了,公司幫員工拿證的費用卻沒有協商好!惫静⒎强桃饪壑C件,只是宋先生離職前,雙方未就培養成本的賠償問題協商好,所以證件一直未返還。
場景二
7月1日,西北師范大學大四學生小張辦理了離校手續,接下來的日子就準備走上工作崗位了,可是小張的心里總是忐忑不安,因為他未拿到畢業證和學位證。原來小張上學期間辦理了助學貸款,由于貸款沒還清,他的畢業證和學位證被銀行抵押了。
和小張一樣,甘肅政法學院、蘭州交通大學等高校辦理了助學貸款的畢業生都有著拿不到“雙證”的遭遇。他們認為,拿不到“雙證”,勢必會對就業造成影響,這樣一來,助學貸款能不能如期還上也成了未知數。
場景三
一張身份證50元,一張銀行卡10元。一張軍官證50元。一張醫?70元,一張學生證70元。這些物品的價格標在某失物招領公司的墻上。失物招領公司負責人說,這些收費標準都是自己制定的。參照的是這些證件如果補辦所需要的費用和遺失現金總額的10%。他說這很公平而且符合法律。
以上三個場景,是現實生活中真實存在的隨意扣押公民證件的現象。這說明,在生活中一些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隨意扣押公民的證件,造成公民生活的諸多不便。隨意扣押公民證件的現象常見于報端,網上也經常有人咨詢和討論。可見問題的頻繁發生,尤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二、扣押公民證件的不合理性
(一)扣押證件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薄毒用裆矸葑C法》也規定:“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可見,證件是是用來證明身份、經歷等的證書和文件。公民依賴相關證件得以順利地、自由地參加社會活動,進行日常生活?垩汗褡C件,其實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手段。試想,對公民身份證的扣押,公民出門、辦事都受到較大的影響,給公民生活帶來不便;對公民畢業證、職業資格證的扣押,公民的就業自由將受到嚴重的影響。
(二)證件的人身屬性比較強他人不能隨意占有
公民的證件,是用來證明身份、經歷等的證書和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學生證,畢業證等。這些證書、文件都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公民依靠此來證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和有關經歷。他人用之,則沒有此效果。所以,證件對其主人有著特殊的意義,對于其他人意義大大降低。公民的證件的人身屬性,使得該證件只能夠為公民主人所占有、使用。他人不能夠占有更不能夠隨意使用他人的證件。
(三)證件蘊含著諸多無形的價值
由于證件對于公民來說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所以證件對于主人來說凝聚著很大的無形價值。一張身份證件,銀行開戶、上學、出行等都離不開它;一張畢業證書,辦理檔案、求職、考試等都離不開它。如果這些證件被他人扣押,主人無法使用這些證件,那么相關事項必然難以辦妥,喪失諸多機會。前文場景也顯示,工程師因為被扣押資格證書而求職無門,學生因為被扣押“雙證”將喪失諸多的就業機會。這些機會,對于證件的主人來說是一種無形的價值,無法用實際標準來衡量的。而對于他人來說,占有他人證件完全不可以實現這些價值,對其來說不外是廢紙一張,但是另一方面卻無法預計扣押他人證件給人造成的無形損失。所以,失物招領公司以明碼標價的形式要求失主支付贖金也是不對的,銀行以貸款未還清而扣押證件的行為是不對的;公司以賠償問題扣押他人證件的行為也是不對的。公民的證件的價值,是不能夠以這些款項作為對價來衡量的。
三、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對于公民的證件不可以隨意扣押,我國法律有相關的規定:
《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ぁぁぁぁぁぁ钡1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钡8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四、法律的不足與完善
(一)法律的不足
縱觀我國法律,對隨意扣押公民證件這問題還未能給予必要的重視,體現為以下幾方面的不足:
立法空缺較多。我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了居民的身份證不能夠隨意扣押,《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扣押。但是,身份證之外的資格證、畢業證卻沒有法律對此作出明確不能扣押的規定!秳趧雍贤ā肺磳Α捌渌C件”予以明確,其到底包括哪些證件無法明確。此外,目前立法主要在勞動關系層面上保護公民的證件不能夠隨意扣押,對于其他生活領域扣押證件的行為,未能給予規制。
法律責任過輕!毒用裆矸葑C法》規定,扣押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由于,扣押公民的證件,使得公民在生活上產生諸多的不便,其損失是無形的?垩汗竦纳矸葑C,實質是閑置公民的人身自由,它的惡性遠遠不是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彌補的。因此,扣押證件的不法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是過輕。由于違法成本較小,使得扣押證件現象頻繁發生,無法得到限制和防止。
(二)完善建議
針對目前隨意扣押公民證件的混亂現象,以及立法的不足,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出臺《公民證件法》,對公民證件獲得、使用、管理、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該法可以把與公民人身密切相關的身份證、學歷證、資格證等證件納入調整的范圍,法律明確規定與公民身份、經歷密切相關的證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夠隨意扣押。
明確扣押公民證件的法律責任。只有明確的法律責任,才能夠有效預防和抑制這種不法現象的發生。明確的法律責任,不僅需要對扣押人處以更嚴厲的行政處罰,對于公民因此造成的損失,也應給予賠償。
五、結語
公民的證件,是公民參與社會生活所必需,是公民得以自由工作、遷徙、接受教育等不可缺少的證書和文件。對公民證件的尊重,也是對公民自由的尊重,是對公民身份和人格的尊重。所以,我們應該重視目前隨意扣押公民證件的行為,完善立法,維系好我們的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