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鐘建林 ]——(2011-4-2) / 已閱12686次
運用優勢證據規則認定民間借貸關系
——張三訴李四民間借貸糾紛案
【問題提示】
如何運用優勢證據規則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要點提示】
當事人對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或者是存在其他法律關系各持一詞。如果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可能性明顯大于被告提供的證據證明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的可能性,則可以運用優勢證據規則認定原告主張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并據以裁判。
【案例索引】
一審: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XXXX號(2010年11月19日)
【案情】
原告張三(女)。
被告李四(男)。
原告張三訴稱:李四分多次找我借款現金24萬元,后于2008年9月19日出具《借條》,約定年內歸還。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我多次找李四索要,李四均以種種理由拖欠未還。為此具狀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李四立即償還借款24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李四辯稱:張三是我的大姐。在過去的十多年里,我們都一直住在同一個小區,在同一個商場做生意,兩家關系不錯。2007年5月,我們決定去XX開廠做家具生意。雙方飯桌上商定,李四負責關系和多出力,張三多出錢,如果賺了錢就平分。這應該算是雙方的口頭協議。但這次由于沒有找到廠房而未能辦成。只好返回XX,并商定于2008年繼續去XX辦廠。2008年3月底,由于我沒有資金,需要賣掉住房以籌措資金辦廠。在作出賣房決定前,我再三征求張三的意見是否繼續辦廠,張三滿口答應繼續辦廠。沒想到我賣了住房之后,張三不知出于什么想法居然打電話說不去辦廠了。我對張三的這種做法很惱火,于是也決定不去辦廠了。待我冷靜下來后,張三又來到我家中,說又還是要辦廠,并要我先去找好廠房,廠房找到之后會馬上轉資金過去。我知道張三為什么要急著辦廠,是因為張三當時正在鬧離婚,張三想遠離有過嚴重精神病史的姐夫,怕離婚后糾纏不清,同時也是要為兒子創點業。我于2008年4月11日到XX,5月份就找好了廠房,6月份買圖紙開發款式,這時張三來到XX,并住在XX市場。由于張三的存折是用我倆母親的名字開的,沒有母親的身份證取不出錢,加上其他一些事情,張三經常往返于XX與XX之間,直到8月底處理了兒子讀書、XXX門面轉讓等事宜之后,才于9月3日來到廠里,共同組織參加9月8日-15日的國際家裝展銷會和安排廠里的各項工作。此后由于國際性的金融危機,原本紅火的展銷會寥寥無人,我們新開的廠更是一沒客戶,二沒有商場,展銷會結束后幾乎沒有幾套訂單。而這個時候我們廠已經投入七八十萬元,展銷會結束后,則幾乎處于一種停滯狀態。在這期間,張三讓父親帶來XX5萬元;6月份轉款5萬元;7月29日轉款9000元,給付現金3000元;8月2日轉款63 000元;8月15日轉款5000元;8月23日轉款3萬元;9月5日轉款2萬元,這樣分七次共注入合伙資金23萬元。這就是張三投入的全部合伙資金。2008年9月19日,張三稱兒子在學校打架,需要回XX處理。我說你現在回去廠子怎么辦?現在賬上沒有一分錢了。張三則說我已經投入了那么多錢,你投入多少我還不清楚。張三也曾經要求過將投資開支明細賬交給她,我由于太忙沒有交,只是把客戶打款的銀行卡交給了她。張三說我回去轉24萬給你,但你必須現在打一張《借條》給我,賬就以后再算。我當時由于連日勞累,通晚沒睡,就昏昏沉沉地答應了,出具了一張《借條》。張三當天就回了XX,之后再也沒有回廠,也沒有打過一分錢,我也再沒有收過她一分錢。至此,我才知道張三要我出具《借條》,是挖了一個坑讓我往里跳,以至于今天她才有機會起訴我。張三給我的資金,除了合伙的資金差不多是24萬以外,再未給過我任何錢款。張三說我借款24萬元,那么這24萬元又是如何給付的呢?總之,我雖然打了《借條》,但張三并沒有真正給付過24萬元,我也不應歸還張三24萬元借款。張三給付過23萬元,但這是投資入伙辦廠的錢,并不是借款。入伙辦廠因金融危機虧損80多萬,兩個人都應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
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張三和李四系姐弟關系。
2007年5月-2008年9月間,張三和李四曾商量一起去XX、XX辦廠做家具生意,但沒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期間,張三通過銀行轉賬、現金等方式共分七次給付李四共計23萬元。
2008年9月19日,李四向張三出具一份《借條》,內容為:“《借條》 今借張三現金貳拾肆萬元整。年內盡量歸還。借款人 李四 2008.9.19日!
關于《借條》的由來,張三法庭陳述稱,雙方原來確實商量過合伙辦廠做家具生意的事情,張三也曾分七次給付了共計23萬元的資金,但合伙本身是張三不情愿的,李四還多次發短息威脅要求張三入伙。頭兩次給付的10萬元,本來都是借給李四的。后來張三覺得既然借了這么多了,干脆就合伙算了,于是繼續付款。可待張三要求知曉家具廠的資金賬目時,李四卻不同意,只是給了張三沒有實際價值的客戶打款銀行卡。張三感覺和李四不可能合作好,要求退出,李四同意張三已給付的投資款算作借款,于是就向張三出具了《借條》。至于借款金額為何是24萬,張三法庭陳述稱,這24萬元中包含了合伙前李四曾經欠著未還的1萬元,因而合在一起就是24萬。對此說法,李四稱此前確實借過張三的錢,但后來都還清了。張三則反駁稱,當時李四為了購房向張三借款5萬元,后來只還了4萬元,還剩下1萬元未還,于是與23萬元合在一起后,由李四出具了金額為24萬元的《借條》給張三。
以上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借條》、手機短信、書面證詞及雙方當事人法庭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審判】
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張三和李四系姐弟關系。雙方曾一起合伙辦廠做生意,為此張三曾分七次給付李四共計23萬元。在雙方因合伙事務發生爭執、能否繼續合作下去難以確定、張三決意退出的情況下,李四就張三已經給付的資金23萬元連同此前借錢未還的1萬元向張三出具金額為24萬元的《借條》,并承諾盡量年內歸還。因此,張三和李四之間成立了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此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F李四沒有按照承諾的期限和數額歸還借款,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張三要求李四歸還借款24萬元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依法應予支持。
李四答辯認為《借條》系張三謊稱回去后繼續轉款24萬元作為合伙資金,但要求李四先打《借條》,而打了《借條》之后張三一是沒有再回廠合伙,二是沒有再轉過一分錢款,因而李四并沒有實際向張三借款24萬元,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對此答辯理由,法院認為不足采納,理由如下:因為雙方合伙期間就是否應當共掌資金賬目而發生爭執,張三亦由此心生去意。在此情況下,張三會像李四所稱的那樣回去再轉款24萬元作為投資,從日常生活情理上看應為不可能。兩相比較而言,張三所稱的在張三意欲退出合伙的情況下,李四承諾張三已經投入的23萬元資金轉為無息借款,并承諾年內歸還的說法具有更高的可信度。而從舉證證明的角度來看,張三所舉證的《借條》,本身即表明了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合意;而李四所舉證的書面證詞,充其量只能證明雙方曾經存在過合伙關系,但不能否定雙方終止合伙時就張三入伙資金作借貸關系處理的雙方合意,因而張三所舉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于李四所舉證據的證明力。至于《借條》金額為24萬元而非投資款23萬元,張三對此作出解釋是此前李四欠有借款1萬元未還,因而這次算作了一起。對此,李四并不否認此前曾向張三借過錢,只是強調已經全部還清了。如此情況表明,張三關于借款金額構成中1萬元的由來的說法亦具有合理的可信度。綜上,李四關于不成立借款關系的答辯理由難以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至于李四辯稱合伙虧損80余萬元,張三應當分擔虧損的意見,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當事人可以另循他徑妥善解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李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張三借款24萬元。本案受理費2450元,由李四負擔。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未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本判決已經產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北疽幎礊槿嗣穹ㄔ赫J證證據的優勢證據規則。
優勢證據規則,又稱“高度蓋然性占優勢的證明規則”,即當證據顯示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明顯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據此進行合理判斷以排除疑問,在已達到能確信其存在的程度時,即使還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據已有證據認定這一待證事實存在的結論。
如何理解優勢證據規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證據是否有優勢是對證據證明力的評價,而不是單純對證據數量的衡量。
2、對證據具有優勢的判斷必須建立在排除合理懷疑的基礎之上。
3、證據具有優勢,必須達到足以令人確信其待證的事實確實存在的程度,但所要求的證明標準是一種相對的“法律真實”,而非絕對的“客觀真實”。
4、優勢證據是認定待證事實的最低限度的證據。證據是否屬于優勢證據,是人民法院對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進行比較的結果,但這種比較必須建立最低限度的基礎之上,而不只是簡單的比較。比如,原告起訴被告借款,原告未能提供借據等有力證據,而僅由其配偶作為證人提供證詞,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告即使毫無證據可舉,原告也不可能勝訴,因為原告的證據沒有達到最低限度。
5、優勢證據規則符合認識論規律,具有科學依據。法官對證據是否具有優勢的判斷是主觀思維的結果,得出的結論也只能是主觀的,但主觀的認識根源于客觀事實,因而根據證據內心確信后得出的結論也必然會是符合客觀實際的。
優勢證據規則的確立,是保障訴訟公正的需要,是實現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的需要。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既要追求客觀真實,又要注重速度和效率,因而應當大膽而正確地運用優勢證據規則。
本案中,原告張三為主張成立民間借貸關系,提供了《借條》作為證據。李四為證明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而成立合伙關系,提供了一些書面證詞作為證據。
對于張三所舉證的《借條》,李四質證稱《借條》雖然是李四簽名出具的,但張三并未實際給付相應數額的借款給李四,因而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對于李四所舉證的書面證詞,張三則質證稱一開始雙方也還是有過合伙關系,但后來在合伙資金的處理中通過《借條》的方式衍生出了借貸關系。
對雙方上述所舉證進行比較,即可明顯看出張三一方所舉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于李四一方所舉證據的證明力,從而構成優勢證據,足以證明本案待證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事實確實存在。因為本案中張三所舉證的《借條》屬于法定證據種類中的書證,書證是以其所記載的思想內容證明待證事實。本案中的《借條》系李四向張三親筆簽名出具,就足以證明李四向張三借款的事實。而且,《借條》一旦出具,不僅能證明當事人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且能夠證明借款人已從出借人受領了與《借條》所載金額相同的款項。本案當事人關于款項往來過程的陳述,亦足以印證李四確實已從張三那里受領了相應數額的借款。李四所舉證的書面證詞在法定證據種類中則屬于證人證言,但證人并未出庭作證以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優勢證據規則,完全可以認定張三所舉證的《借條》的證明力明顯大于李四所舉證的書面證詞的證明力,從而采信張三的證據,認定雙方民間借貸關系成立。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案中張三并不否認和李四一開始是存在合伙關系的。但后來《借條》的出具,結合當事人關于合伙過程的陳述,即足以表明雙方曾經的合伙關系到后來已衍生出了借貸關系。因此,張三依據《借條》主張借貸關系債權,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至于曾經的合伙關系,如果還存在債權債務未結清,雙方是完全可以另行協商或者訴訟解決的,但這與本案《借條》所承載的民間借貸關系并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因而不能并案審理。
本案一審宣判后,當事人息訴服判,未提起上訴,也說明本案中法院運用優勢證據規則采信證據和認定事實,并據以作出裁判,是完全正確的。
(作者單位: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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