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琳 ]——(2011-4-11) / 已閱2747次
1.人權入憲是我國社會主義人權發展的重大突破
在新中國成立后的相當長時間內,我國不僅在憲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權”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論上將人權問題視為禁區。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中央總結當代中國和世界人權發展的實踐,對于人權問題進行再認識。1991年1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權概念在中國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中的地位。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首次將“人權”概念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主題報告。此次修憲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首次將“人權”由一個政治概念提升為法律概念,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主體由黨和政府提升為“國家”,從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權由黨和政府的意志上升為人民和國家的意志,由黨和政府執行行政的政治理念和價值上升為國家建設和發展的政治理念和價值,由黨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規定上升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一項原則,這是社會主義人權發展的重大突破。
2.人權為科學理性的法制體系發展提供了依據
一個完整的法制體系在結構上有著一定的特點,我國的法制體系則是由憲法統領、由不同效力層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所構成的金字塔。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制體系由單純的效力層級來維護,缺乏一個核心的用來衡量是否合憲的價值取向,致使其內在的聯系缺乏邏輯性。雖有效力層級的約束,然而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沖突卻時有發生,這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尊嚴,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叭藱唷比霊椫,是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成為法律是否合憲的標志,使法制體系有了真正的追求目的。其次,在全國法律體系內應當重新整合法律法規,清除與憲法“人權”條款相沖突的法律法規或條款,特別是對于行政法律規范體系而言,規范政府權力,特別是規范政府行使權力的程序。另外我國的司法機構一直不發達,尤其是標志“個體權利”的民商法體系尤為不健全,如果沒有法律對司法權利確認保護和發展,人權就會很容易落入空泛的道德宣揚之。因此,“人權”入憲之后為司法的發展提供了最為廣闊的空間。
3.人權入憲有利于促進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
當代,國際間交往愈加頻繁,特別是我國入世以后,國際社會對我國的人權保障更加關注,對其要求也越來越高。迄今,我們已經加入了18個國際人權公約。其中最為有名的是1997年10月,我國政府簽署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1998年10月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公約,它將世界人權與經社、文化以及公民有序的聯立了起來。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于2001年2月28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批準,該公約于批準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個月正式對我國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此公約的正式生效時間是2001年的5月。這無疑是我國在人權領域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充分體現了我國參與人權領域國際合作的一貫立場。此次修憲采納“人權”條款,是對我國加入的幾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憲法上的承諾,有利于幫助我國將人權的保障事業納入到國際的保護和監督之中,有利于我國與國際潮流相融合,為使我國在國際舞臺上進行對話和斗爭創造有利條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為我國更多地參與人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保證,加強人權的保護成為當今的國際社會的大趨勢。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