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君 ]——(2011-4-12) / 已閱7106次
雇傭關系中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務市場的日漸活躍,人們之間所形成的雇傭關系呈現增多趨勢,而涉及這方面的糾紛也不斷增多,具體情形也更趨復雜。在我國雇傭關系由來已久,但現行法律對此種關系的規定卻很有限,尤其是在認定雇傭關系后在雇傭關系糾紛中出現損害賠償如何處理上存在不少的空白之處,如何認定和如何處理在司法上賦予了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權,不利于我國依法治國理念的落實。
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且經常涉及的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雇主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雇主對雇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雇員致害責任。另一種是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雇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雇主承擔民事責任均以雇傭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存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我國法律規定除非享有訴權的原告已作出選擇,否則是允許其自由選擇以那種訴訟請求進行訴訟。如果原告選擇以侵權責任追究雇主的民事責任,那么在法律上就必須要確定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侵權行為的性質。
我國法律目前規定的侵權行為可以分為:
(一)、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分別是1、行為應具有違法性;2、損害事實確實存在;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它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謂過錯就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時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到賠償責任的范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的承擔有重要影響。如果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過錯,應由共同加害人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且是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則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二)、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兩個: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二是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但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危險事項的不斷增多,加害人沒有過錯致人損害的情形不斷增多,而證明加害人的過錯也越來越困難基于社會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無過錯責任原則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法中得到運用。在無過錯責任感原則的適用上就注意:1、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時才能適用;2、受害人不需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存在,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3、原告只須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存在即可4、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法定事由時也可全部或部分免責。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就依法推定其存在過錯,應對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實際上就是將過錯責任的證明責任歸于被告實行舉證倒置。過錯推定原則仍是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感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此種責任形式下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無須嶧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直接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存在過,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加害人為了免責就必須自行證明主觀上無過錯。必須注意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有法律有明確規定時才可運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