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1-4-26) / 已閱18251次
規范婚姻瑕疵糾紛訴訟路徑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的修改與完善
原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1年第1期
王禮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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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婚姻瑕疵糾紛的訴訟路徑不僅應當解決,而且完全可以解決,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卻未予解決。這是一大遺憾。建議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關條文予以修改補充,明確規范婚姻瑕疵糾紛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關鍵詞】婚姻瑕疵 民事訴訟 婚姻成立與不成立 合并審理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Regulating Marriage Flaw litigations
——Modification of Article 1 of Marriage La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Ⅲ
Liren Wang, Intermediate People’ s Court of Yichang City, Hubei
[Summary] Settle disputes of marriage flaw by means of litigations, this is necessary and feasible. But Marriage La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Ⅲ doesn’t involve this part. Consequently, the Marriage La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Ⅲ should be modified to regulate marriage flaws through civil proceedings.
[Key Words] marriage flaw, civil litigation, established/non-established marriage, amalgamate trials
2011-04-25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簡稱“解釋三”)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這一解釋與最初稿的條文相比,雖然有很大的進步,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解釋三的不足與完善
解釋三現行條文與最初的條文相比,有很大的進步,即刪除了“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訴訟”的內容。刪除上述內容很有必要。否則,就會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相沖突。因為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處理婚姻登記糾紛。同時,婚姻行政訴訟也難以解決婚姻瑕疵糾紛。
但解釋三第一條只是解決了瑕疵婚姻不屬于無效婚姻問題,沒有解決瑕疵婚姻最突出的“訴訟難”問題。因而,該規定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補充完善,明確規范瑕疵婚姻的訴訟路徑。為此,筆者建議,對原條文作如下補充修改:
當事人因婚姻登記瑕疵起訴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對于不屬婚姻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得按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處理 。
對于不屬法定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情形的婚姻登記瑕疵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提起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解決。
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對結婚登記效力提出異議,主張婚姻不成立或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將離婚之訴與婚姻不成立或無效之訴合并審理,先確認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然后處理離婚問題。對于確認婚姻不成立或無效者,則直接處理子女、財產問題。
在上述修改條文中,第一款是在原第一條的基礎上修改的,主要是增加了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這樣更加全面。同時在文字上作了一些調整。第二、三兩款是在原條文基礎上增加的新內容,即在民事訴訟中“一攬子”解決婚姻糾紛。其中第二款是解決瑕疵婚姻的訴訟路徑問題,第三款是解決婚姻訴訟的合并審理問題。增加二、三兩款,既非常必要,又完全可以在現行法律體制下解決,切實可行。
二、規范婚姻瑕疵糾紛訴訟路徑之必要性
(一)規范婚姻瑕疵糾紛訴訟路徑是滿足人民司法需求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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